「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將從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駐洛杉磯總領館提醒民眾,屆時赴華簽證種類將有所調整,請簽證申請人提前查詢中國政府網站(http://www.gov.cn/zwgk/2013-07/22/content_2452453.htm)或領館網站(http://losangeles.china-consulate.org/chn/),根據不同赴華目的,預先准備相應的簽證申請材料。
中国在7月将推出新入境管理法规,入境中国签证种类由8种增加至12种。旅游探亲商务类别将会分开得更为精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文: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2-07/26/content_3730916.htm)
原先F字访问签证则会分类得更精细。以后会分作两类,F字签证只适用于非商业性交流访问。而商业、贸易访问则改用M字签证。
原先混合在一起的L字旅游探亲签证,也将会分开;新L字签证只适用于旅游;团聚探亲则改发Q字签证,而且Q类签证只限于外国公民探望在华中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此外又新增S类签证,专门供外国人探望在华就业就学的外国公民。
此外又会新增R类型人才签证,专门为外国高层次人才而设。
原先已经存在的C字签证、D字定居签证、G字过境签证、J1常驻记者签证、J2临时记者签证等没有多大变动。学生仍然是申请X类学习签证,其中X1逗留可超逾180天,X2逗留不超逾180天;此外又有Z字工作签证。
虽然新管理条例在7月1日生效,但具体执行要到8月才会陆续实施,届时总领馆会进一步作出介绍,希望大家浏览网站新公布。
而新签证推行之前所发出的有效签证仍然可以使用,不需要重新申请新类型签证。
此外,中国政府又考虑到有些签证长期有效,可以多次出入境,但持证人员入境的目的不一定每次一样。中国政府将会宽容处置,不需要这类人员再次申请签证。
中国公民出入境可选专用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涉及华侨和外籍华人的调整主要有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批制度、华侨在国内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以及为外籍华人提供入出境便利三个方面。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在法律上赋予了侨务部门对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权。
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同时侨务部门在前期工作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有着较好的工作基础。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因没有居民身份证在国内办理事务碰到诸多不便,近些年华侨反映身份证件的问题较为集中和普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华侨回国定居的才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之前没有法律条款规定华侨在国内应当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份。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了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明确了不符合领取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华侨持有护照可以在国内证明身份。
关于为外籍华人提供入出境便利,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看,为今后对外籍华人实施一系列便利措施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例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的规定,为今后向外籍华人提供申请口岸签证的便利提供了依据;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为因工作、投资和探亲等事由来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外籍华人从停留身份转变为居留身份提供了依据;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为外籍华人因变更签证种类、增加入境次数或者变更居留证件种类等需要换发、补发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了依据;
第四十七条对外国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公安部、外交部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放宽外籍华人申请“绿卡”的条件,降低审批门槛消除了法律障碍。
《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2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正式实施同时,《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两个法的实施细则废止。
新出入境法解读:进一步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
7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出入境管理法》除适当放宽了过境免签范围外,还规定将留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信息。
假设一位游客从香港坐京九线来北京,由北京中转至第三国,他在北京停留的24个小时内,就可以不用签证。
今天起,《出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扩大了过境免签的适用范围。
适当放宽过境免签范围
《出入境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公民出入境制度,规定有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检机关应为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供专用通道和便利。“现在的专用通道基本是为出境外国人开通的。”北京边检总站一工作人员介绍,新法实施后,首都机场有可能增开一些专用通道供中国公民使用。
新法还适当放宽了过境免签范围,将过境免签外国人搭乘的交通工具由原来的国际航班扩大至国际航空器、船舶、列车。
“以前外国人乘坐国际列车或者国际船舶来北京中转,是不能享受24小时免签政策的。”边检总站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实施后,外国人乘坐国际列车过境也能享受这个政策。
出入境人员将留存指纹
新法还对留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信息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北京出入境边检总站相关负责人介绍,采集、储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信息,可以有效地甄别出入境人员的身份信息,不仅有利于加强反恐工作,加强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还能为自助通关创造条件。其次,出入境人员的从业信息、违法记录等也可以集中在一起。“比如他以前在国内有非法务工记录或有其他不良的信用记录,我们边检也可快速发现。”
焦点
增加“人才引进”签证事由
在此次的《出入境管理法》中,增加了一项“人才引进”的签证签发事由。对此,公安部表示,此举是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法律依据。对外国籍人才和对我国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及家属提供签证、居留便利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
护照可作华侨身份证明
公安部表示,由于华侨在国内无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以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其在国内工作、生活等均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