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调节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和诚信
中国的个税征收主体由个人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呼声,在今年中国“两会”上掀起热议,牵动了数以亿计的中国纳税者的神经。
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杠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不仅仅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被寄望于调节贫富差距。毕竟数千年“家文化”传统对中国家庭影响甚深,同等收入者的家庭负担各不相同,仅仅关注个人收入,无视其生活支出差距而征收同等个税,只会造成不公。因此,中国民间普遍肯定这一均衡税负、注重公平的人性化改革方向。
中国总理温家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按家庭征收个税,显然能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符合众多“房奴”、“孩奴”的期盼,传递官方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诚然,中国有关机构和专家一再强调法律环境与技术条件的困难,的确是实情。灰色收入的普遍存在、缺乏公开透明且具有威慑力的财产申报制度,尤其是贪官污吏们屡见不鲜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都显示出中国对个人总收入的掌控力所未逮。在当前“家庭”概念缺乏明晰界定之际,再要掌握一个家庭的总收入,难度之大、计算之复杂更是可想而知。
不过,财税机构在家庭个税合理抵扣方面并非不能尽快破题。法律环境有限制可以调整,技术手段落后可以改进。
放眼世界,有很多成功先行者。如美国个税起征点就会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而有所区别,并无统一标准;中国香港居民缴个税时也视家庭成员的不同有不同起征点,家里有60岁以上老人,或者是有残障人士需要赡养的,免税额度还能增加。而它们成功的必备条件就在于社会诚信化。
诚信体系的缺失,一直是中国社会之痛,其改变自然并非朝夕之功。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是等不来的。而且,本着税赋公平原则调节社会财富,本来就是税收促进社会公平和诚信的意义所在。
此时此刻,中国如能将“家庭税”付诸实践,严格个税改革和征管,必然对财产申报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起到强力助推。于公于私,都值得一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