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家或商界領袖在選擇移民美國途徑時,如果對EB5投資移民的風險望而卻步,對EB1特殊人才移民的標準感到高不可攀,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也許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
EB-1C所說的高管職位,是要有實際管理職能的。光是企業法人、老闆或股東,但沒有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還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級執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級經理(managerial officer)。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請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美國未來雇主的海外相關機構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已經連續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EB-1C移民的優勢很明顯:無需證明勞工短缺,沒有排期,三步可併作一步走,快速獲得綠卡。在各種的移民選項中,EB2、 EB3等等都需要申請勞工證 (PERM)。獲取勞工證是一個耗費時間並且花費昂貴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該外籍人士申請的職位。勞工證申請程序不但耗費時間和金錢,一旦出現了最低限度滿足要求的美國工人,勞工證申請就可能被拒絕。另外,勞工證申請要求長期穩定的雇用關系,受益員工被申請雇主綁在一起。一旦受益員工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對比於其他職業移民,EB-1C不需要排期,而且由於免除勞工短缺證明而獲得更大的自由空間。另外,EB-1C申請跟投資移民(EB5)一次性出資100多萬或50多萬的資金要求和潛在風險比較,EB-1C對受益人的資金的壓力可以說是小菜一碟。
在EB-1C移民申請補件通知中,移民官最喜歡質疑兩個方面:1.美國雇主支付高管薪水的能力,2.受益人的管理職責。
美國雇主薪酬支付能力EB-1C的申請人是美國雇主,受益人是外國高管。由於美國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要把海外關聯公司的高管調派到美國來長期主持工作,因此提出移民申請。
根據移民法,EB-1C美國雇主必須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其次,美國雇主和在國外的機構必須在美國境內和美國以外的國家進行業務運營,提供經常、連續、系統的商品和服務,而且該美國的雇主必須正常經營至少一年以上。最後,美國雇主必須具有給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財政能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