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日下发通知,就201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支持力度,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教育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高校要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创新创业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
在资金方面,教育部要求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广泛吸引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此外,通知还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强化就业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部署。据了解,2015年宏观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压力,高校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加大,将达到749万,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明年起高考后进行自主招生 全程录像笔试不超两门
(张艳玲)
中国网12月17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公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意见》中提出,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考核内容倾向与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笔试考试不得超过两门,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以防作弊。招生考核实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查各类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
《意见》要求,考生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
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 笔试不得超两门
《意见》指出,试点高校考核内容要重点考查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潜质。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防止暗箱操作。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现阶段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比例。
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意见》提出,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2月底前,试点高校发布年度自主招生简章。3月底前,考生完成报名申请。4月底前,试点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审核,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试点高校完成考核,确定入选资格考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高考成绩后,组织本省(区、市)有关考生单独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原则上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并进行公示。
自主招生考核实行四级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要求,完善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建立统一的自主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公示所有经确认推荐的考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严查各类违规行为
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高校范围或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教育部要求,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校建立考试录取申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