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大有可为’,它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这主要是由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所决定的。前者使得其具有基层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后者使得其具有利他性和公共性的特征。正是这些基本特征让社会组织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关注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挖掘社会组织的社会潜能,是中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课题”。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已有社会组织56余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9万余个。民营社会组织具有接地气,善于与民众交流,善于与市场接轨,主旨明确、有很强社会责任感、效率高等天然优势。很多项目如能用民营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撬动,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目前,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对民营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够。这是由于社会组织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自我生存与发展能力薄弱、缺乏信任及政策法规支持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社会组织应纳入国家治理的范畴中统筹考虑。在政策法规体系上保护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和创新能力,在机制上鼓励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同与支持,在标准和准则上确保社会组织运行的透明度。同时政府在政策制定、项目运作等环节,要考虑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民营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此外,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交流机制、社会组织自律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