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开征房产税增加持有多套房产的人的负担,却不知道持有者可以将负担转嫁给购房者或租房者,最终的负担者并不一定是多套房产的持有人。
这两天,关于房产税的话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有消息说,房地产税立法的初稿已基本成形,未来的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按照每个家庭户承受能力和国际通行做法,首套房税率一般在0.5%-1%之间,以总价100万元首套房子为例,若依照按年收取方式,一年需缴纳5000元房产税。
我记得此前,著名财经专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贾康列过一个时间表:2015年房产税应该能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房产税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我认为这个时间表还算比较靠谱,因为开征房产税不光是立法的问题,一个重要的基础工作——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房产税就是财产税,没有财产何以征税,或者说如果财产的产权不明确,就无法征税。2007年,中国颁布了《物权法》,为私有财产确权打下基础,但是,中国房屋产权关系极为复杂,除商品房还有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房改房甚至是小产权房等,这些产权关系要是不厘清,就没有办法开征房产税。要厘清产权关系,必须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要厘清产权关系,搞清楚全国的房产数量、具体分布、产权属性等等,为房产税征收提供最基础的条件,目前,不动产登记统一正在进行,房产税开征也越来越近。
有资深房地产评论人为此叫好,认为“房产税是唯一体现公平的手段”,其逻辑是,房产税的开征,一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二是能增加地方政府税源,打破过分依赖土地财政桎梏;三是完善了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
我相信,开征房产税确实能增加地方政府税源,能不能打破过分依赖土地财政桎梏有待验证,但是,我委实不明白,开征房产税何以能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以完善房地产价格形成机制?
“房产税公平论”认为,开征房产税是对过去那些盲目买房的一种“小惩罚”,也是对过去抢占公共资源的一种算账。这简直是荒谬至极,房屋买卖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且是投入巨大的购买行为,购房者必然经过审慎决策,怎么能说是盲目买房呢?如果说过去买房导致财富大幅缩水或失损,冠以“盲目”两字尚可理解,过去几年买房的都赚得盆满钵溢的,说他们是盲目买房,真是可笑。
想通过房产税来“惩罚”过去那些买房者也是愚不可及,表面上看,开征房产税增加持有多套房产的人的负担,却不知道持有者可以将负担转嫁给购房者或租房者,最终的负担者并不一定是多套房产的持有人。
在制度不明确、也不够刚性的情况下,想让持有多套房产的人多交税恐怕也多半落空,因为,中国富人从来都是逃税高手,他们既能在别的资产上逃税,也有办法在房产上逃税。相反,穷人则较少逃税机会和工具。通过房产税从富人身上多刮点钱,这个还是别太寄望太高了吧。
说过去买房是抢占公共资源更是操蛋的说法,所谓公共资源是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资源,除非共公建筑、公共房产,交易市场里的房产叫商品房,购买商品房怎么就变成抢占公共资源了?假如将私人购买的商品房视为公共资源,是不是可以人人抢而得之,那是“打土豪分田地”的翻版吗?购房者的私有财产被视为公共资源,这是最大的不公,居然还好意思说“公平”二字。
通过征税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也是颇为值得怀疑的。应该说,较好的价格形成机制是让市场自发交易调节形成,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征税是为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却不一定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反而经常是破坏价格的形成机制的。拿房屋征税来说,短期看必然增加购房者的成本,抑止需求,降低市场活跃度;作为投资建房的房地产商,出于市场活跃度降低的预期,会减少供给,市场萎缩,想购房反面的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这就直接干扰了市场价格的正常形成机制,怎么谈得上是“完善”二字。
如果说通过推出房产税来让限购政策退出,理由也是很牵强的,事实上,除一线城市,全国很多城市都已经放开限购或是变相地放开限购,开征房产税并不是为限购政策退出的必要条件。
因此,开征房产税除了能增加政府税源,我实在看不到太多的作用。而收税如果仅仅是为了增加政府的税源,这个征税的合法性是有待论证的。因为政府总会有收税的冲动,但不能想收就放开收。尤其是,在缩减政府的规模,减少政府的开支方面做得不够好的情况下,征税难免让人诟病。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征收房产税牵动着税制改革,即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的调整;避免“一房多吃”,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合并重组房地产相关税收;尤其是房产税不同于土地财政,当政府对中国家庭最主要的财产进行征税,从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品住房身上“掏钱”时,居民必然会对政府有财政使用的更大关切,必然对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上有更高要求,这一点,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如若不然,势必会加剧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