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需向国内提供“健在证明” 中国领事可根据申请出具审核表
随着中外人员交往的日益频繁,在中国内地办妥离休、退休或退职后到国外居住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中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拥有比较完善的养老金制度。按相关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应海外当事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申请,可为其领取中国境内养老金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这从细微处体现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理念。
领取养老金政策法规的完善过程
海外当事人领取国内养老金的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1、出国定居者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明”公证或认证手续
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第1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1984年,上述4个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2、出国定居者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明”公证或认证手续
1985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出台《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因私出境的归侨和侨眷离退休、退职人员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明”的领事认证手续
199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第2条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4、出国(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可向中国领事申办“生存证明”公证或认证手续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的具体做法
基于上述规定,随着“依法行政,外交为民”指导思想的不断落实,中国领事协助海外当事人向中国内地养老金发放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方式,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原来的做法
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以领事公证的方式,为其出具“生存证明书”或“健在公证书”;收取相当于40元人民币的领事规费。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领事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健在确认表”;免收领事规费。
■7月1日起实行新规定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根据新规,当事人只须向中国领事提交如下书面材料,无须再提交离退休证明:
1、海外当事人亲自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并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上述资格审核表;
2、海外当事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除第1条材料外,代理人须提交有效护照、居留证及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或类似证明。
综上所述,依照现行规定和做法,海外当事人无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在领取中国境内养老金方面均可获得中国领事的协助。换句话说,中国领事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可即时免费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以便他们用作健在的凭证,自行与中国内地养老金发放单位联系领取养老金。此外,如海外当事人向居住国主管部门申办了“健在证明”公证认证手续,中国领事亦可应申请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特别提醒▶▶▶
海外当事人原则上应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因年老体弱或路途遥远等原因,不能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申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办的,第4年应亲自向中国领事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