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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庚南: P2P监管,如何走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纷争
李庚南: P2P监管,如何走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纷争
2016/5/6 1:33:44 | 浏览:1380 | 评论:0

李庚南: P2P监管,如何走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纷争

p2p的监管,要突破传统模式。

  四月天,一场席卷全国的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就这样来了。

  为遏制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国务院决定重拳出击,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日前,由央行牵头联合多部委出台了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并成立了结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

  这或许是一场比期望来得稍晚的风暴。但对P2P行业而言,则是不愿面对的突兀。去年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的18个月大限本已让P2P行业感受到“高天滚滚寒流急”,而“寒流”旋即演变为突如其来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风暴,或许让诸多P2P行业的大佬们始料不及。

 

重拳监管正当时

 

  然而,恶因得恶果。P2P网贷行业野蛮生长、鱼龙混杂的乱象,频频爆出的动辄百亿级的平台风险事件,从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到最近的上海融宜宝事件,在社会上掀起一次次舆论的漩涡,一次次刺痛监管的神经,监管又岂能无动于衷?

  这次整治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并确定了分阶段时间表: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第二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同时,明确在整治期内,全国各省市将暂停登记注册在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

  P2P网贷行业作为风险高发频发领域,无疑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之一;整治的重点和突破口则是非法集资。尽管运动式的整治并非理想的监管方式,也并非管理层的本意,但是对于乱象丛生的P2P网贷行业,确实已经到了需要快刀斩乱麻的时候,唯有通过重拳出击,来一场暴风骤雨式的整治,方可遏制如病毒蔓延式的诈骗跑路事件。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原则,P2P这“孩子”究竟该谁抱走?要是“孩子”没有人愿意认领,难不成还要去做DNA检测?

  毋庸讳言,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网贷行业在“三无”状态下裸奔了这么多年,以致于行业野蛮生长、风险频发、跑路成灾,除了市场参与各方的不诚信、不理性、不规范等因素外,监管的长期缺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究其根源,则是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职责长期厘而难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界发展,监管边界的模糊是客观存在的,要严格界定某一业态的监管主体也相对比较困难。

 

谁来监管更合适?

 

  就P2P网贷行业而言,到底由谁来监管更合适?

  尽管去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并且就互联网支付结算、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做了初步分工;但互联网金融跨界发展的复杂性显然使得监管边界的厘定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P2P网贷行业,其行业定性本身尚存在不同认识。去年12月末由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等四部门拟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监管职责划分方面做了进一步努力,但至今仍未落地,个中原因之复杂不言自明。

  如果就该行业所涉及的借贷行为而言,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从对应的监管外延看,似应划入非法集资。目前,中央层面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地方层面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或许正因为这种状况,《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4+1”的网贷平台监管框架,即:上层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银监会督负责制定规制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信化部负责对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问题是,这一框架在上下如何协同方面尚缺乏细化、可操作的安排。如:按照征求意见稿,银监会要“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到各省,当地银监局与地方金融办在P2P网贷监管方面如何协同?

  如果从平台的性质和市场定位看,目前已经形成的共识是,P2P网贷平台应该是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那么,从信息中介平台管理的角度看,由工信部、公安部、工商部门等来履行对P2P的监管似乎均无可厚非:工信部可以从电信业务角度监管,公安部可以从网络信息安全着手,工商部门则可从互联网金融广告的规范入手。

  如果从P2P实际运作模式看,一对一的融资几乎不存在也不现实,更多地表现为一对多,既一个借款人向多个投资人(自然也是非特定对象)借款,这些已使P2P网贷具备了众筹的特征。从这个意义上,P2P网贷与股权众筹同归证监会管也未尝不可。

  实际上,英、美等国都把P2P网贷视为证券类监管。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使用“借贷类众筹”一词概括P2P网络借贷及类似行为,把P2P网贷视为资金众筹,与股权众筹一道纳入《众筹监管规则》;而美国把P2P网贷视为证券发行。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确定P2P平台发布的标的为“证券”,认为P2P平台属于“经纪人”, 实际上承担了承销商角色,应当接受相应的监管,要求所有P2P平台须获得美国的证券经纪人牌照且在SEC进行相应注册。

  因此,对P2P平台,即使要做“DNA”检测以确定“谁是他的爸爸”恐怕也不切实际。其实,关键是决策层如何决断。一类机构该怎么定性,该由谁监管,在我国往往更多地遵循行政管理的意志。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当初由人民银行监管时,典当行与信托、租赁等机构一样被列入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法律规定颁发“金融许可证”。2000年,根据国务院要求,典当行业从人民银行的管理下脱离出来,交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管理,再后来由商务部管理,典当行的机构定性也由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嬗变为非金融企业。

  可见,对任何一类机构的定性并非一成不变。在跨界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尤其如此,经营组织的业务边界日益模糊、定性也更加困难。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部门,去协调监管交叉领域,去弥补监管空白。

 

强化行为监管理念

 

  笔者以为,走出监管困境的方向应该是强化行为监管理念,即按照各行为主体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监管。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管尽快适应这种变化,走出传统的、固有的机构监管思维定式,由机构监管模式向行为监管模式转变。

  践行行为监管理念,或许我们的监管就能走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纷争与困扰。只要各个监管部门能真正履行好监管职责,对涉及自身监管领域的金融行为,不论其行为主体是持照的、合法的机构还是无照的、非法机构,依法严格监管,那么监管的交叉领域将会呈现立体式的、叠加强化的监管,而监管空白也将被有效覆盖。理想的框架是,有效整合“三会”力量,成立金融行为监管局,这将为强化行为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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