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近日針對傑出人才EB1A和EB1B類別的職業移民I-140申請公布了一份備忘錄,明確和強化了一些審理標準,包括EB1B類申請人的雇主定義,要求該類雇主必須證明自身為高等教育機構,才能擔保當事人的綠卡申請。
這份備忘錄是移民局對審理I-140的移民官設定的最新指導意見。其中一個要點是:政府研究機構或州、市、郡等各級政府的研究機構,若不能證明它們是高等教育機構,則不屬於移民法規中可以提交EB1B類申請的機構。中國大陸和印度出生的學術界人士,有些就職於政府部門的科研單位,雖然這些單位不一定屬於大學或專業研究所,但實質上在科學領域領先、學術地位不亞於大學的科研機構。
移民律師界分析此項備忘錄指出,移民局對EB1B類傑出人才綠卡申請的審批明顯趨於嚴格。有的國家實驗室可能不肯為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也就難以滿足移民局要求,有的申請人恐怕要轉換為其它申請類別,包括需等排期的第二優先(EB2)的國家利益豁免(NIW)。
移民局雖然在備忘錄中指出,在不符合遞交EB1B申請機構的綠卡申請人可以用其它方式申請綠卡,例如可以EB1A的方式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EB1A類是嘉惠在科學、商業、體育等各個領域的外籍傑出人才,無需雇主擔保,但是EB1A的要求更高,申請人必須獲得過國際知名的大獎等。(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