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面向海内外集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有力推动温州赶超发展,现就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温州赶超发展需求,抢抓人才流动机遇期,打造人才政策比较优势,努力打造人才生态优良环境,加快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温创新创业。根据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按照“服务发展、高端引领、以用为本、优先保障”的原则,引进、培育和造就一批具备一流水平、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为开创新常态下温州赶超发展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引进培养重点和支持政策
(一)重点引进培养人才及团队分类界定
符合时尚产业、信息经济、“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发展要求,在电气、鞋业、服装、汽摩配、泵阀五大支柱产业和网络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激光与光电、临港石化、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材料、文化创意、生命健康十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现代农业等领域,培养引进学术造诣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领军型人才和团队。重点引进培养的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具体分类目录附后)。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在温州创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优秀团队。
(二)支持政策
1.加大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奖励资助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引进培养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A类人才,给予不少于1200万元的奖励资助,B、C、D、E类人才给予最高 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奖励资助包括个人奖励、住房补贴和创新创业科技项目资助等。A、B、C、D、E类人才领衔的团队也可申请领军型团队项目资助,就高予以资助。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50万元的资助。
2.加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奖励资助力度。着眼高、精、尖、缺,面向全球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给予200-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引进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效益的团队,给予1000-3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顶尖团队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的科技项目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
3.加快引进培养急需紧缺的人才智力项目。深入实施“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对引进年薪30万元以上海外高端技术管理人才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资助,聘用时间3年以上,视情再给予资助;对引进的市级重点国外智力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完善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政策,被评定为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瓯江技能大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评定为省“首席技师”、市“首席技师”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加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新生代企业家的培养提升。
4.发挥企事业单位引才育才主体作用。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大引才力度。对引进A、B、C、D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外招才引智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代表交通费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招才引智活动,补贴一定费用。制定企业人才贡献积分制办法,根据企业税收、亩产、科技等贡献情况,在人才租赁住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子女入学方面给企业提供相对应的政策优惠。开展重才爱才工作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引才育才良好环境。
5.健全市场化引才育才机制。发展壮大人才资源服务业,培育壮大本土龙头人才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一批优质人才中介和猎头机构,发挥人才资源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建立引才大使和引才顾问制度,加强中介引才、以才引才、乡情引才。完善引才激励制度,对为我市引进A、B、C、D类人才的中介组织、有关机构和个人,经认定,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为我市引进领军型团队的中介组织、有关机构和个人,经认定,给予10-60万元的奖励。对民营企业委托人才猎头机构招聘人才的,给予企业前期费用40-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做强做优人才发展平台。以温州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乐清“千人计划”产业园为引领,创建一批市级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每2年对市级以上人才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资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资助包括建站补助、项目资助和人员经费。
7.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探索建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通过提供转贷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风险池资金等创新创业服务,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为人才科技企业提供融资。大力引进培育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和天使投资者,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对获得银行贷款的A、B、C类人才创业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贷款额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补助(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为准)。对获风险投资且资金实际到位的A、B、C类人才创业企业,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20%-100%的增信担保。
8.加强人才住房保障。落实人才住房政策,对A类人才奖励一套住房,对B、C、D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专项购房优惠或购房补贴,对省级以上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E类人才和新就业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分别提供900元/月、45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A、B、C、D、E类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
9.优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妥善解决人才居留落户问题,按政策规定为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多次往返签证等手续,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手续。帮助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A、B、C、D类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优先照顾入学;E类人才子女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学。B、C类人才定期安排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等活动,在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A类人才参照市级医疗保健对象落实相关医疗保健待遇。完善党政领导直接联系人才制度。
10.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完善适应各类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围绕温州产业发展重点,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逐步建立层次清、标准高、易操作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制定团队、项目评价规范要求,对A、B、C、D、E类人才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对温州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专家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领军型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制定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加大市财政人才投入力度,根据本政策实际需要,对市级人才专项资金进行整合提升,由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资助经费,在市级单位或在温省部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3个区、市级功能区的,市财政按市级标准50%给予补助;其他县(市)自行制定配套人才政策。涉及同一项目的资助,采用“就高”的原则,避免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招才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体及时宣传推广温州人才政策,提高政策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我市已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暂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暂行)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高层次人才分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高级人才。主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技能等领域市级重要奖项获得者;市“5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其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博士学位人才;具有副高职称、硕士学位,并获得市级以上重点资助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人才;经评审认定的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管理优秀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温州浙南科技城加快建设发展的意见》(温委办发〔2016〕9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激励创新,充分发挥温州浙南科技城的科技创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以“立足温州、辐射浙南、影响全省”为目标,以“科技高地、政策洼地、服务平地”为立足点,坚持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产城融合,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创产业集群,努力将浙南科技城打造成为浙南科创要素集聚新高地、科技金融要素融合新平台、温州城市东部新标杆和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作用,强化在浙南科技城开发建设中的引导、指导、协调及服务作用,重视顶层设计、规划管理,优化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招商引智、城市建设等过程中的公共服务职能,创造有利于建设发展的综合环境。通过政府有效调控,科学把握统筹浙南科技城发展的方向和节奏,积极破解对新时期创新发展的瓶颈制约,避免出现方向性的偏差和资源的浪费。建设初期阶段,坚持政府主导主办方式推进重大科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最大程度地整合资源,提高发展效率。
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引导高层次科创要素高度集聚,构建以创新为驱动力的新型发展模式,建设创新载体,吸纳创新要素,做强创新主体,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核心科研团队,汇聚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催生一批突破性创新成果,实现一大批创新成果产业化,全面优化区域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升级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和制度创新。
坚持产城融合。服务城市功能东拓发展,坚持高端元素与城市功能同步发展,推进产、学、研、城一体化,引导产业功能与城市服务功能深度融合,以产业高端化带动城市现代化,实现生产与生活、生态与科技的融合发展。以打造景区化两栖海绵城区为目标,全力推进环境再造、旧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提升城市环境,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坚持产业引领。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浙南科技城的立城之本,坚持以激光与光电、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为支撑,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环保以及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配套发展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产业链创新和延伸。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着力培育大产业大平台大企业大项目,孵化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格局。
坚持深化改革。始终将全面深化改革贯穿于建设发展的各个重点领域和全过程,先行先试,勇于首创,打造行政体制改革示范区。充分利用省、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创新政策机制,保障低成本启动和培育,形成具有较强政策环境吸引力的“成本洼地”。完善政府服务体系,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快审批体制、科技金融、人才激励、市场拓展等改革,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政策措施
1.设立政府引导基金
设立浙南科技城科技及产业引导基金和人才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鼓励发展类产业、人才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可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扶持培育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研发机构、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资本在浙南科技城新注册设立天使、种子类投资基金,投资项目领域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浙南科技城科技及产业引导基金和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均可通过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阶段参股,参股不控股,阶段参股比例最高可达30%、原则上总额不超过7500万元,参股期限最长5年。政府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退出时,优先转让给基金其他合伙人,参股前三年为免息期,免息期内退出,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确定;超出免息期的,转让价格按照政府原始出资额以及超出年份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2.鼓励企业入驻发展
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新设立研发机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机构),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的相关奖励性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研发机构在浙南科技城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土地(办公用房)和补助资金支持,可实行“一事一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设备、运维经费及研发补助,单个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研发机构自建科研办公用房的,按其建筑综合成本价的20%予以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研发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1500平方米内100%租金补助,后两年减半,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鼓励发展类生产项目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60%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凡成功为浙南科技城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鼓励发展类项目,按实缴出资到位数额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审核聘请为浙南科技城高级招商顾问的,根据其引荐项目情况,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促进领军企业做强
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企业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按缴纳税金额度给予主要经营者100-40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每增加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凡首次突破所在级次的,相应增加2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按其实缴出资到位数额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建自用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给予前三年租金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年度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浙南科技城内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从浙南科技城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且楼宇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实缴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20万元。
4.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并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60%贴息补助。
创建创新型服务体系,对在浙南科技城注册且符合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初创企业,经评审符合条件后,给予30万元以内的创业代金券。设立浙南科技城初创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初创型企业,经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风险池贷款额度内的贴息补助。
对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全面推进孵化器建设
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起三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浙南科技城贡献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该在孵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市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的,进行补差奖励。对入驻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自入驻年度起3—5年内,按产业类型和孵化情况给予200平方米内办公场地50—100%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或专业团队在浙南科技城建设众创空间,给予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前三年全额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及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装修、办公设施等基础性设施一次性补助,基础性设施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按实际情况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资金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升级为国家级、省级的,进行补差奖励。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承办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业服务活动,经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5万元、企业30万元的奖励;每培育一家省科技型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企业15万元的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成长的创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
设立孵化项目种子资金,用于扶持优质入驻企业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通过创客大赛等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国家、省、市、区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携带项目落户浙南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项目资助。
6.鼓励开展研发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8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补助资金给予同比例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批准设立并为浙南科技城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企业和机构建立各类产业技术联盟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研发补贴。
支持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等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分别按国家资助资金1:1的比例、省级资助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支持企业(机构、个人)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30万元、22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9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对承担科技城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12%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支持研发机构、企业、科技人员积极申报专利,牵头制订和参与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创著名商标。企业(机构、个人)在专利、标准、品牌等方面获得成果的,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对获国家、省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实施产业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
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专利,经审核认定,对受让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购买专利总经费20%的补助,对许可使用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许可总经费15%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8.完善科技金融体系
新设立或变更注册到浙南科技城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自设立或变更注册年度起,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机构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设立或变更注册年度起两年内,对浙南科技城内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至其注册资本(出资金额)50%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投资追加奖励;其受托管理的外地股权投资资金对浙南科技城内企业投资累计到8000万元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投资追加奖励。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按该专营机构对浙南科技城内中小企业年度日平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专营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注册在浙南科技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4%予以风险补偿;除向上述企业外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25%予以补偿,年度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对浙南科技城内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浙南科技城内上市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在科技城内投资新设企业的,自设立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新设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境内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及财政收入级次迁入浙南科技城的,自迁入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积极构筑人才高地
对引进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且学术造诣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领军型人才和团队,在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的基础上,根据人才项目的实际情况,再给予追加最高不超过奖励资助总额20%的项目资助。
对在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来浙南科技城创新创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对引进的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租赁办公研发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给予200-2000平方米前三年100%租金补助,后两年减半。
对国内外顶尖人才项目以及特别重大人才项目的相关奖励(资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10.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企业专项研发及产业化资助,资助额度以企业自设立年度起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三年50%为限;给予企业前三年全额办公场地租金补助;给予企业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贷款担保,担保费全额补贴。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科技型企业,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浙南科技城内高新技术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奖励人员在获得股权时,可暂不缴纳税款;该部分税款在奖励人员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带领博士生组建团队参与浙南科技城内企业协同创新。对经认定并与科技城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的,按导师每年5万元、在读博士生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津贴。
11.创新用地供给方式
支持浙南科技城导入创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对属于科技服务、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等新型产业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一次性出让等弹性供地方式。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1.6-2.8,建筑形态应符合片区城市设计要求,可参照办公楼宇进行设计,土地出让价参照同地段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12.全面优化政府服务
加快审批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审批职能统一授权和规范运行,全面落实“办事不出城”体制,压缩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政企无缝沟通渠道,实行一站式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提高行政和服务效能。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科技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科创平台等建设,支持投入引导性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深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政务,按年度及时兑现产业扶持政策,形成开放、诚信、务实型的商务环境。主动接轨国际惯例,努力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提高服务水平,提供城市配套和生活设施,营造宽松、高效、国际化的创业环境。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浙南科技城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重大事务。对本意见有关配套政策及申请使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和实施,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原则上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
2.健全认定制度。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机构)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对本意见及配套政策实施中明确要求认定(评审)的,企业(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经规定程序予以认定(评审)。应认定(评审)未认定(评审)的,原则上不予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3.规范兑现程序。企业(机构)申报政策兑现,须向浙南科技城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机构)政策兑现审核工作,经审核无异议的,应予以及时兑现。
4.加强资金管理。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年度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涉企业(机构)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机构)收到奖励(补助)资金,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及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则
1.本意见中奖励(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浙南科技城规划范围(西起龙湾区茅竹岭、东至滨海大道、北临瓯江、南至瓯海大道)或浙南科技城所属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机构,所涉项目须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
2.对企业(机构)的年度全部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浙南科技城贡献总额为限。同一企业(机构)、产品、项目、技术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企业(机构)迁出浙南科技城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补助)须全额退还。
3.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与龙湾区相关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原则上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承担,龙湾区不再承担。对龙湾区已配套奖励(补助)的,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不再重复奖励(补助)。
4.本意见中“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指激光与光电、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环保等科创产业,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均指企业(机构)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中浙南科技城税收分成部分。“国内外顶尖人才”为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租赁办公(研发)用房租金补助”范围为不含仓储用房的办公或研发用房,具体执行的单价标准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另行明确,房租兑现原则上按企业人员总数和实际租用面积双指标确定。“贷款贴息”指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贴息。
5.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经费,除省、市有关文件已明确由上级财政承担配套部分除外,其余由浙南科技城财政承担。本意见有关配套政策和申请使用管理办法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另行制定。
6.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三年,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负责解释。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此为准。如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国家、省、市制订实施的相关政策条款奖励(补助)标准高于本意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