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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来源:IUL IS GOOD | 2017/8/11 3:23:15 | 浏览:8896 | 评论:0

在美國,如果死者留下的遺囑剝奪了配偶的繼承權,大多數州都允許生存配偶可以無視(或放棄)這個遺囑,而得到所謂的強制份額(forced share)。這些州的法律對配偶可以獲得的數額規定的很明確,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不會產生問題。至於會產生哪些問題?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在以前,生存配偶放棄遺囑而得到一個強制份額的權利只適用於死者的遺產認證財產(probate estate),很多州現在仍然如此。但是,現在新的趨勢把這個權利增至所謂的“擴大財產”(augmented estate),它包括了非遺產認證財產(nonprobate property),比如已故配偶放在信托裏的財產,死者與他人聯合共有的特定財產,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已故配偶在死亡前的兩年或三年內做出贈與的財產。

在那些生存配偶的權利只適用於死者的遺產認證財產的州,一方配偶剝奪另一方配偶的繼承權也很簡單,只需使財產成為非遺產認證財產即可。通常,配偶放棄遺囑而取得強制份額的選擇權(election),必須在遺囑提交到遺產認證法院並且任命了遺囑執行人之後的一個特定期間內行使。除非遺囑本身因其他一些原因而被攻擊,否則在此之前幾乎做不了任何事。

通常,需要等到遺囑提交並被法院承認為死者的最終遺囑。此時,法院就任命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然後,生存配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他/她選擇獲得法律規定的份額而不考慮遺囑規定的書面請求。這個時間要求通常是很嚴格的,必須小心遵守。

很多州要求只有當生存配偶有足夠的生存時間才能做出這個選擇,而其他州則規定只要配偶在死者之後仍生存就允許其選擇。在第一種情況下,選擇的提交必須不遲於已故配偶死亡後的六個月,那麽生存配偶若在死者死亡後的六個月內死亡的話,就不能做出選擇了。在第二種情況下,即使生存配偶在先亡配偶去世後不久就死亡,生存配偶遺產的遺囑執行人仍可以代表他/她做出選擇,獲取先亡配偶遺產的一個份額。遺囑執行人獲得的那個份額就轉移給生存配偶的遺產。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如果有效地放棄了遺囑,生存配偶得到遺產法律規定的份額通常要優先於遺囑規定的其他份額,但是不優先於遺產的債務、開支和稅務。那些費用支付完後的“凈遺產”(net estate)就成為生存配偶獲得的強制份額的基數。支付了這個強制份額之後,遺產的剩余部分才能根據遺囑規定進行分配。

盡管在某種程度上因各州的法律而定,但是一般規則是:除非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表達了一個相反的意圖,否則就是明確贈與之外的剩余遺產(residuary estate)承擔強制份額的支出。當然,如果剩余遺產不夠支付強制份額,就需要從其他來源獲得,那麽明確的遺贈就要按比例減少以彌補這個差額。

配偶獲得遺產的強制份額的權利,通常很容易和生存配偶在另一方配偶無遺囑死亡情況下獲得的份額混淆。雖然在一些州,它們可能有相似之處,但是它們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除了少數幾個州的強制份額等於無遺囑繼承份額之外,通常情況下強制份額都少於在另一方配偶無遺囑死亡情況下可以獲得的份額。當一個人去世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生存配偶可以得到他/她遺產的1/3到全部,根據具體州的法律規定、是否有子女以及(最重要的是)遺產認證財產的多少而不同。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除了把財產送出去以外,一個人不想給配偶留任何財產的方法是很有限的。在還沒有采用“擴大財產”觀念的那些州,他可以設立一個生前信托,指定自己作為受托人,並把他所有的財產都轉入這個信托。它可以讓他在生前享用這些財產。在他去世之後,信托可以把它裏面全部的剩余資產付給他在信托裏指定的任何人。不幸的是,也不能完全指望這個方法,因為州法是不斷地發生變化的。

他還有一個好的選擇就是,給他的配偶留下法律要求的最小數額,但附加一個這樣的條件:如果她試圖爭取更多的錢,她將會失去他留給她的這個份額。這並不一定會保證她不會得到比他留下的更多的錢,但是至少意味著,要得到更多的錢,她就必須要冒著失去他所留份額的風險。

還有這樣的情況就是,不是配偶的“配偶”(普通法上的婚姻(the common law marriage))在伴侶去世後可能也有這個權利。在很多州,如果一對伴侶像丈夫和妻子一樣同居達到規定的年數,那麽在該州的法律看來,他們就被認為是已婚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生存著的普通法上的配偶就像合法結婚的配偶一樣,有著相同的權利,包括放棄遺囑而獲得強制份額的權利。要想避免其中的問題,伴侶們應該考慮訂立一個協議,對去世後各自的權利做出規定。

 

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现在,去海外配置资产和做商业投资的人越来越多,有些最终选择了移民境外,追求更幸福的生活。然而,面对新的国家不同法律和税务政策,经过多年打拼的基业,在留给孩子的时候,到底留的是财,还是税呢?

海外移民后的财富传承面临的税费风险

案例描述:著名艺术家突然离世,亲人跨国诉讼分财产

2005年4月10日,著名画家、导演陈逸飞在上海因病去世。而更令舆论关注的是,在陈逸飞去世仅半年时间,其遗孀宋美英及其小儿子陈天,将其大儿子陈凛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陈逸飞总价约4300万的遗产。一场跨国的遗产继承官司也拉开了序幕。

1)陈逸飞突然去世留下巨额遗产

陈逸飞有过两次婚姻。他与前妻张芷1986年离婚,儿子陈凛已经30多岁;与现任妻子宋美英,在2000年结婚,所生的小儿子陈天在陈逸飞去世时仅有5岁。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陈逸飞和两个儿子都加入了美国国籍,妻子宋美英持有美国绿卡,并且留下了多领域经营的逸飞集团,和海内外多处的房产、字画、收藏品等。陈逸飞拥有逸飞集团80%的股份,除此之外的各类国内资产,据律师陈述,当时市价应该价值4000万元以上。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2)前婚子女与遗孀展开遗产争夺,双方陷入僵局

据媒体报道,由于陈逸飞未留下遗嘱,宋美英与陈凛就遗产分割展开了多轮协商,然而结果都是不欢而散。

2005年7月,在中间人的参与下,进行了第四轮协商,确定了新的财产分配方案(如图)。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然而,不到两个月,陈凛忽然“反悔”,坚持要求分配遗产的50%,如果未能实现,将在美国提起诉讼。原来,他反悔的原因,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其母亲张芷的债权问题。

陈逸飞和张芷与1986年在美国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写明,陈逸飞应该每年将其收入的25%支付给张芷作为赡养费。但20多年来,陈逸飞一直没有按期向张芷支付这笔钱,加上滞纳金和利息,至少对张芷欠有220万美元的债务。

双方对这笔债务争论不休,陈凛认为应该先还债再分遗产;而宋美英认为应该先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之后的三场官司,把家族成员的脸面完全撕破。

第一场(国内):宋美英无法接受陈凛的方案,一纸诉状将陈凛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由于陈凛和其律师未到庭,决定延期再审。

第二场(美国):拥有美国国籍的陈凛,也在美国起诉,当地法院将陈逸飞遗产的临时管理权判给了陈凛,要求宋美英停止在中国的诉讼。

第三场(美国):与此同时,张芷也在美国起诉,要求陈逸飞的财产继承人偿还陈逸飞拖欠她的赡养费。

3)在美遗产恐将征税,双方庭外和解

正当双方在两地诉讼闹的不可开交的时候,一个现实的问题,出现在所有人面前。

陈逸飞是美国公民,陈凛和陈天也是美籍,宋美英拥有美国绿卡,按照美国法律,法院将先对陈逸飞的资产进行审计。陈逸飞在海外的资产,主要是英国画廊中的画作,价值在上亿元,届时可能遗产还没分到手,美国政府就先征收了一大笔遗产税。

这极大的触动了利益各方,2006年底,双方终于坐在一起,在双方律师见证下,就遗产分割达成了庭外和解,并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分析:海外赠与税和遗产税,财富传承不简单

本例中的陈逸飞是特高净值人士,在全球拥有众多资产,按照2005年美国联邦遗产税税率表,最高可达47%的税率,这意味着其近一半的遗产,都要先交给美国国税局,真正财产分割的时候一半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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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移民现状

根据《2015年汇加移民.胡润中国投资移民白皮书》统计,中国人移民的热门国家排行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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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移民热点国家的财富传承成本

上述国家,在财富传承方面都有什么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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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像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的赠与税和遗产税,还是相当高的。


(3)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简单介绍

遗产税是一种调节税,主要是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在社会收入不均、财富差距拉大的时候,国家往往通过遗产税来减少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英国与1796年就开始征收遗产税;而美国则于1916年开征。根据当时的具体状况,遗产税的税率每年都可能有所调整,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之前有段时间的税率高达70%。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姐妹税,为了防止遗产税通过赠与的方式流失,纳税人为赠与人。


中国也在积极调研遗产税。2010年财政部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之后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的“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4) 美国联邦赠与税

赠与税是指“税务居民”生前把财产赠给他人时要缴纳的税。以美国为例,应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每年免税的赠与额等。赠与税和遗产税率相同,最高为40%。


美国税法规定,由捐赠人负责缴税。所以,如果捐赠人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持有美国绿卡,就不需要考虑赠与税的问题了。


对于美国捐赠人,以下是具体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捐赠额度有不同的要求。例如,父亲(美国绿卡)赠与儿子(美国绿卡)一笔钱,就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数额,需要按以下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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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国联邦遗产税

美国主张公平,在遗产税执行方面也是非常严格的。这个免税额度每年会有变化的,2014年是534万美元;2015年是543万美元;而2016年又提高到545万美元。


所以,如果一个美国税务居民,如果2016年离世,他的全球资产超过545万美元的话,就需要考虑遗产税了。对于中国移民美国的很多家庭来说,全球资产远超这个限额,所以提前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

解决策略:提前筹划,降低海外资产传承的税费成本

财富传承分为两个阶段,也就是生前的财富传承,面临赠与税的问题;身后的财富传承,面临遗产税的风险。


对于海外移民来说,财富传承规划绝不是到了国外、年老之后才考虑的,而最好在移民之前,就开始考虑布局。简单的归纳,有以下几种筹划方式。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1) 不移民人士赠与移民人士的方式

在移民之前,安排家庭成员中不移民美国的父母或者岳父母,作为赠与人,将各类财富赠与移民美国的家庭成员(美国绿卡持有者)。根据美国税法,这种方式下,无论赠与多少,都无形缴纳美国赠与税。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但,如果一年之内,A给B的钱超过了10万美元,则B需要把这个事件披露在表格3520上,仅仅是披露,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和赠与税。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一般移民都会举家出去,不容易找到一个不移民成员继续持有家族巨额资产;另一方面,一味的这么安排,也可能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容易引起以后其他事件的税务稽查风险。


(2)在美国设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在美国,信托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已经是非常成熟的财富管理工具。


应对这种问题,生前信托就是比较好的方式。生前信托,是可撤销的信托,只要生前信托设立人(通常是指财产授予人)仍有自主能力,则生前信托就可以随时被修改或者终止。


生前信托的好处多多,除了受托人有生之年可以自主做资产管理之外,还可以享受夫妻二人一共高达1090万美国的免税额度(2016年标准)。另外,当夫妻一方去世的时候,不立即征收遗产税,直到两人都去世,才考虑遗产税,从而实现了遗产税递延的效果。


(3)离岸海外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这种信托方式,即以不移民美国的亲戚(非美国绿卡持有者)为信托架构。


一个授予人信托的资产,会视为授予人(而不是受益人)所拥有,如果符合这三点要求,就可以向美国受益人做出免税分配。成立人非美国居民;信托没有源自美国的收入;所分配的是非美国资产。


(4)中国大陆家族信托(在大陆成立)

中国的家族信托刚起步,之前的文章里有过具体介绍。这种方式,可以将不移民美国的亲戚(非美国绿卡持有者),作为信托架构的委托人,移民的家庭成员,作为信托架构的受益人。但中国大陆信托法规有待完善,建议到美国做。


(5)美国高额人寿保险是财富免税传承的利器

在美国,很多人会选择购买大额人身保险,放在美国不可撤销的人身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中,以便最大程度规避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缴税问题,来筹划移民所在国的赠与税、遗产税,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设计巧妙的话。

在美國繼承遺產,可以剝奪配偶的繼承權嗎?移民美国后的资产传承,留下的是“财”还是“税”?

例如,把没有移民的亲戚安排为投保人,而移民或者持有绿卡的亲戚安排为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单的所有人是非美国居民,不需要披露资产和纳税,而被保险人则可以享受年金补贴,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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