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促进全民创业,搭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良好平台,鼓励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驻张家口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高创园”)创新创业,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引进人才标准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在海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内外创业或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到入园单位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在园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创新创业人才。原则上每年在园区内工作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对于能为园区企业或地方税收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也可不受年龄、学历或有关规定条件的限制。具体分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人才两大类。
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主要从事环保科技领域或高新技术领域生产科研工作的海外人才,包括国(境)外高级专家、在海外留学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海外创业或者连续工作二年以上者。
国内高层次人才,是指非在张家口市(含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来张入园主要从事环保科技领域或高新技术领域生产科研工作的国内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人才,经高创园人才评审委员会认定,分为领军人才(A类)、重点人才(B类)和优秀人才(C类)三个层次。
二、入园产业门类
环保科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为环保科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的产业。
其中,环保科技产业需符合国务院《“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所规定的产业要求。
三、单位入园的条件
入园单位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带技术、项目、资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由C类以上人才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或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B类以上人才(或博士),并带技术、项目、资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
2.在张家口本地注册。
3.产业符合入园要求。
四、鼓励政策
(一)支持入园单位的政策
1.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本高创园的“两院院士”,为每人提供200万元的科研经费;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为每人提供100万元的科研经费;其他A类人才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入园单位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入园单位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每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2.办公用房租赁补助。入园单位向高创园申请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第1年、第2年按批准的面积给予全额补贴(即免费使用),超出批准面积部分按实际用房屋面积超出部分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入园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第3年,按实际用房屋面积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入园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奖励。对进驻本高创园实施产业化的研发成果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及相当的其他奖项和河北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及相当的其他奖项的项目,并在我市进行成果转化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后,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4.就业促进政策。按当年执行的就业促进政策,入住本高创园的单位,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文件规定要求条件的,每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财政支持、土地支持、投资保障政策按入园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实施。
6.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政府“一事一议”的补助政策。
(二)人才服务政策
1.安居扶持政策。根据人才分类情况分别予以实施。
A类人才:统一提供人才家园别墅,前三年免租金,给予50万元安家费补助。
B类人才:统一提供面积90-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前三年免租金,给予25万元安家费补助。
引进的各类人才来张入园签订正式工作合同、连续工作或协议服务期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累积不少于6个月的,方可享受安家费补助。安家费补助分三次发放,按首年20%、第三年30%、第五年50%额度发放。
2.社会保障政策。医疗政策方面: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可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具体医疗政策,根据人才分类情况分别予以实施。
A类人才:在协议服务或合同期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补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张劳社[ 2008 ]40号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直公务员大病的医疗补助办法》(试行)通知,按正处级标准执行。
B类人才:按照“河北省管优秀专家”医保待遇执行,即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
C类人才: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执行,提供优先办理、优先报销等专项服务或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其他保障政策方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根据高层次人才意愿,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配偶就业安置与子女教育安排政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与子女受教育政策,以解除高层次人才后顾之忧为出发点,依照让高层次人才满意的原则,积极协调解决。
(1)配偶就业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组织调配为辅的原则进行。
原属国家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接收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荐安排到我市相关机关单位。
原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接收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岗位任职条件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荐安排到我市相关事业单位。
其他情形人员,根据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推荐就业。
(2)子女教育安排。根据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情况,原则上按属地管理原则解决,安排在我市任何一所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具体情况依照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和子女实际,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区内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优先解决,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入(转)幼儿园的,根据高层次人才本人意愿,可安排到任何一所公办幼儿园就读。具体由幼儿园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
入(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无户籍按实际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转)学手续,免试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入(转)高中阶段学校的,按照个人意愿,经学校考核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到省、市级规范化高中就读。
4.人才工作津贴政策。市政府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才发放工作津贴。凡3年聘期或合同期内,连续在园区内工作且每年累积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人才工作津贴。
A类人才:3000 -10000元/月。其中:两院院士1万元/月;著名科学家1万元/月;国家“千人计划”人选7000元/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5000元/月。
B类人才:根据人才的贡献,500元至2000元/月。
5.促进人才发展政策。政治荣誉方面,对全市经济社会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十大杰出青年、新长征突击手等。
专业技术荣誉方面,优先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管优秀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省级青年拔尖人才;市级拔尖人才、优秀人才等。高层次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相应或高一等次专业技术资格;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评审时可以作为同等专业的依据,申报职称时可参照业绩成果提交,中级以下成果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教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向驻地高校推荐聘任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
6.提供服务政策。提供一站式或代办式服务。在园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大厅,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人事代理、学历认证、职称评审、办理签证、科技项目申报、权益维护、工商税务登记、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科技、发改、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一站式或代办式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培训指导,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定期举办创业专题讲座,聘请创业导师对其创办企业进行全程创业辅导服务。
(三)支持引进人才政策
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含已入园企业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5-30万元的奖励。
特殊奖励标准:遇有引进能为经济社会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人才或团队,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另行确定奖励标准,最高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特殊奖励。
以上人才服务政策细则另行制订。
海外人才比照国内人才的条件执行相应的鼓励政策。
五、附则
(一)分类人才认定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对经规定程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张家口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环保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扶持政策涉及到的政策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采取就高享受一次原则。土地优惠政策参照《张家口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和入园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现行市政府或入园项目所在地就高执行。
(四)高创园政策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在安排市本级年度预算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本扶持政策内容表述凡涉及资金的,结算单位均为人民币。
(六)本扶持政策其他相关政策配套细则另行制订发布。
(七)本扶持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