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会批准“有权尝试法案”(Right to Try Act),总统将毫无悬念签上大名让其成为新药创新研发领域又一里程碑式法案!
或许瞬间很难看出巨变,但该法案要求FDA不折不扣地执行。这对创新研发新药和基因药等,特别是罕见疑难疾病治疗的意义重大。
“有权尝试法案”预示着创新药研发和转化应用将出现“换道超车”。
当然,业界也有人疾呼这是让患者饮鸩止渴!毫无道德和同情心。真理究竟在谁的手里?先让我们一起回顾“有权尝试法案”的来龙去脉。再预测结果是什么。
“有权尝试法案”内涵是什么?
“有权尝试法案”是指那些病人患有严重威胁生命或终结生命的疾病,有权获得仍在试验中的药物或治疗方案,所谓试验药物尚未获得FDA审评批准上市。
事实上,目前部分病人可以通过申请参与临床试验,有条件获得试验药物。不过必须按照FDA流程提出申请,FDA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即“拓展获取或同情法案”批准药企或研发机构为患者提供未经批准上市的试验药品。
众说周知,几乎所有癌症目前仍是无药可治或严重威胁生命。患者一旦得了癌症倍感绝望。预计2018年,美国将有60万名患者死于癌症。这是“有权尝试法案”支持者的”依据”,让这些患者有权获取正在研发中的抗癌药,或许有一线希望。多数病人将“饮鸩止渴”,只有极小部分人有可能获得再生机会。
为什么现在的“同情法案”叫座不叫好?
自2009年,美国通过并实施了“拓展应用或同情法案”。也就是说,在过去十年里,那些苦苦挣扎在命悬一线抗争疾病的患者,包括危及生命或尝试所有治疗方法而无果的患者,他们可以利用“同情法案”获取临床试验药品或治疗方案。遗憾的是绝大多数患者被临床试验苛刻的入组条件拒之门外,不得不“望药”兴叹。
当然,符合临床试验条件的患者,也并非都入组试验药治疗组或许仍在对照组。总之,“同情法案”一直处于叫座不叫好的尴尬境况。
FDA是如何执行“同情法案”?
自从2009年10月1日该法案通过并开始实施,截止2014年9月30日,FDA受理了6029项“拓展应用或同情法案”申请,患者希望应用试验药品或方案,FDA批准了其中5996项申请。
近年来提出申请的患者越来越多,FDA在批准应用试验药品时,常常要求或严格规定试验药品的治疗方案,美名其曰是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新版“有权尝试法案”在哪些要点有所突破?
在现有的“拓展应用或同情法案”中,FDA需要审议试验药品的临床应用,要求主诊医生和药品供应商或研发机构承诺,必须按照FDA规定的方式为患者提供试验药品。
如此这般,即使病人强烈要求,药企或研发机构也不希望招惹FDA。更多地是选择婉拒患者的申请。这就是为什么所谓“同情法案”,并未得到药企和研发机构的“同情”。
然而,新版“有权尝试法案”不再要求药企和研发机构必须遵循或提交具体治疗方案,只要患者提出需求,由研发机构和药企决定是否同情或辅助尝试应用试验药品。
“有权尝试法案”适用患者群体更加理智和规范
正如前文所述,“有权尝试法案”适用范围是那些毫无希望的病人。然而定义什么是“严重威胁生命”或“终结生命”的疾病及其患者,业界和监管机构产生了巨大分歧和各执己见。
首先,所有患者都可能患有“终结生命”的疾病,包括心脏病、糖尿病、卒中等,更不用说癌症了。那么,这些患者是否都可以获取试验药作为探索性治疗?显然,“有权尝试法案”并未把这些患者包括在内,是理性和规范的。
正如FDA局长Gottlieb强调:实施“有权尝试法案”必须谨慎界定和区分哪些患者是真正意义的“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或状况或“终结生命疾病”的患者。比如说,糖尿病或心脏病患者,显然是威胁生命的疾病。但应用上市药品是可以控制和管理好疾病进展和潜在风险。如果滥用“有权尝试法案”,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扰乱了试验药品的正常审评监管法规。
谁有权说患者是“严重威胁生命”的病且无药可治?
如果实施新版“有权尝试法案”,首先,试验药研发机构或药企将不受限于FDA对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要求,甚至上市前审评和药品使用说明等规定。
如此这般,FDA将对这些试验药品的临床应用监管将面临"束手无策"。但是,FDA局长依然表态将全力以赴贯彻执行新版“有权尝试法案”。那么,业界人士又将如何看呢?另文评述。
是否挑战了医学研究伦理?
既然“有权尝试法案”赋予病人选择自由,也让试验药品的研发机构和药企或投资者感觉轻松些。但是,法规制定者并没有忽视关注医学伦理和患者保护问题。
现实情况是既要给予患者自由选择的权益,又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不能忽视医学研究伦理准则。当然,更应当推进临床研究和药物研发向前进一步。这将是巨大的挑战。
FDA局长表示“如果发现有人趁机践踏法规或趁病人之危,FDA肯定不会袖手旁观,也做好准备,会有相关法规保护患者安全和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