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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来源:AuchelWorld_GPFIS | 2018/9/28 2:56:42 | 浏览:1201 | 评论:0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處於大數據時代,資產配置逐漸透明化。中國為配合9月CRS全面實施, 在2018年8月31日,通過修改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並將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稅法修訂從審議修訂到最終通過,只花了兩個月

個人所得稅稅改重點。

1 稅收居民重新定義

明確了“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任何個人如每年在境內居住超過183天,  即構成稅收居民個人新的定義和許多國家的定義基本一樣; 這規定對於那些在境內居住滿183天但不滿一年的外籍人士影響最大

2 引入綜合所得的概念

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統一歸類為綜合所得並引入年度徵收模式,同時提高了基礎扣除額度,並且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3 首次全面引入反避稅條款

加強堅管獨立交易原則,並增加受控外國企業的規定。稅務機關對於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可有權進行納稅調整的兜底條款(即一般反避稅規則) 以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4 配合CRS

CRS包括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自然人的納稅識別號以便於未來進行全方位的稅收信息監管,以及各個相關政府機關均有法律義務配合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信息和賬戶信息等。雖然現時監管效果是未知知數,  但海外存有大量資產的中國高淨值人士必須多加注意。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個人所得稅到底改了什麼?

1 稅收居民身份的重新定義

根據現行個稅法實施條例中的“五年規則”,非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即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觸發了稅收居民身份,只要不連續五年成為中國稅收居民,則該自然人仍無需就其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中由境外單位支付的部分在中國繳稅。個稅法改革後,該五年規則是否仍然有效則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一旦取消,那麼意味著境外稅收居民個人如果在任何一個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停留超過183天,則需要就其當年取得的全球所得,包括境外公司分紅或投資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後居住及天數比較

 

修改前

修改後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居民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人民幣)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0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按月即為5000)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3 居民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人民幣)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0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離岸公司被視為受控外國企業

稅法修正案引入了“受控外國企業”規則,即如果由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視同該企業對居民個人進行了分配並徵收個人所得稅。

該規則的出現,意味著中國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的用來投資的傳統離岸公司基本都將成為“受控外國企業”。隨之而來的後果將是這些離岸公司被視同以其利潤每年對中國居民個人股東進行了分配,並由後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增加離境申報制度

根據個稅法修正案,中國籍個人在註銷戶籍時應當辦理納稅申報。這個所謂的離境申報主要是要求中國籍個人在註銷戶籍前應當結算並清繳個人此前未完稅的部分, 如果在退出國籍前所有個稅均已足額繳納,則在離境申報環節並不會產生額外的稅負。

請注意這個“離境申報”並非等同於某些國家稅法下的“棄籍稅”(外派稅)。“棄籍稅”一般指在個人放棄國籍或永久居住許可時,該個人被視同將其名下所有資產進行了一次轉讓,並就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

個稅法改革對海外家族信託的影響

海外家族信託的設立,通常會伴隨著設立人以零對價贈與的方式將境外資產(如境股權,不動產,境外投資賬戶等)裝入海外信託。而個稅法修正案草案的第八條第(一)款“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另外, 在第(三)款“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可能會對這個行為造成影響,因此未來需要考慮的問題是高淨值個人將資產贈與信託的行為是否落入上述兩款規定的範圍。

海外企業該如何應對?

信託架構下的受控外國企業問題哪怕在發達國家也是一個複雜的難題,並且可能由此導致和稅務機關的爭議。 無論是高淨值個人還是信託公司等財富管理機構,在新的個稅法下進行境外信託結構的搭建時需要充分意識到個稅法改革對於信託結構的影響,包括信託設立時的潛在涉稅風險,信託存續期間的受控外國企業規則的適用等(尤其要注意已經設立的家族信託),及時並儘早地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案,以避免稅務風險。如果籌劃得當,海外信託仍然既能實現財富保護和傳承的目的,同時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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