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隐私侵犯已无处不在。近日,美国联邦调查局为扩大它的执法范围,试图更新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条款,以监查电子邮件流量或网上冲浪而受到广泛批评。
更新的条款指出,联邦法律要求通信供应商在法庭需要的情况下不必经过法官批准就得向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提供用于反间谍调查的网上记录。而这些信息只需凭FBI地区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名,甚至在当事人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与反间谍或反恐慌调查有关即可获得。
决定此条款通过与否的关键人物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民主党人莱希(Patrick Leahy)周四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项改动“电子通信隐私法”的提案更加强了人们对隐私和公民自由的关注”,他建议暂缓讨论。
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门发言人波伊德(Boyd)不无担心地表示,作为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款,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混乱,现在已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始争辩认为没有义务向FBI提供信息,此法一旦通过很可能引来不必要的诉讼。
FBI曾被指滥用其权力向一些部门发送要求提供私人信息的信件,非法收集美国人和外国人的资料,司法部总监察长于2007年将其废止。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6年,FBI发送的该类信件达192,499封。
尽管争议不断,长期以来FBI一直依赖于从电信公司、银行、信用机构、其他拥有客户私人记录的商业机构以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处搜集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