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资移民资金来源合法性上诉案投资人获胜
联邦法院裁定:用第三方的资产抵押贷款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符合法律。其要求,移民局不得任意拒绝,所有被拒绝的申请将发回移民局重新审理!
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11月30日就EB-5投资移民申请人状告美国移民局违法,片面改变以第三方资产抵押贷款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群体官司作出裁决,判定EB-5投资人胜诉。
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要求之一是投资者必须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方法之一是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房产作抵押来贷款,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是投资人名下的资产,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的资产。
举例,如果主申请人是一个家庭的父亲,他可以用他和/或配偶名下的房子来作为抵押,也可以其孩子或亲戚朋友(即第三方)名下的房子来抵押。
这种做法在2014年之前是被移民局认可,并予以批准的。但从当年的年底后,移民局在未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改变了政策——认为第三方资产抵押贷款不符合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以此拒绝了许多以此方法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投资人的申请。
此外,移民局还在先斩后奏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2日颁布新政策通告:指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款不是现金,而是负债,因此不符合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规定。并将该政策应用于在此之前的申请中,致使许多人的申请被拒绝。
法院裁定移民局对移民条例8CFR 204.6(2)中抵押贷款的“债务”和“现金”的解释是明显错误的(Plainly Erroneous),对此类投资申请人的拒绝是片面武断的。同时,其先斩后奏的修改解释移民条例的做法违反了行政法的程序要求。
注意
法院还驳回了移民局否定该上诉案子是群体官司性质的辩护(其目的是将重新开案审理的人仅限于本案中的上诉人),认定该案是属于群体官司。并且,法院将把所有因以第三方贷款来证明资金来源而被拒的EB-5 投资人申请发回移民局,命令其重新开案审理。
综合以上,如果你的投资移民申请是属于这种情况被移民局拒绝,可以通过律师提出动议让移民局重新开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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