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單方面把國內法延伸到國際事務中,濫用域外管轄權、對外國企業進行政治勒索等行徑所製造的「美國陷阱」,總有一天會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圖為皮耶魯奇《美國陷阱》一書封面
正值美國司法部聯邦陪審團對華為提出23項刑事起訴,並向加拿大當局提交引渡華為財務長孟晚舟的正式請求前夕,由法國電力交通運輸集團阿爾斯通(Alstom)前高層斐迪列克.皮耶魯奇(Frederic Pierucci)署名出版的《美國陷阱》一書,再度掀起輿論界對美國濫用「域外管轄權」,把國內法延伸到國際經貿領域,坑殺外國企業的單邊主義作風的熱議。皮耶魯奇在長達386頁的新書中揭露,在美國有一大堆的律師和司法部勾結(這些律師很多就是司法部的前官員),專門幫助美國企業打擊競爭對手以賺取巨額的律師費,被挑上的肥羊最後只有將所有權出售給美國公司,才可獲得從寬處理。
阿爾斯通案本身就是個典型的案例。2013年4月的某一個夜晚,皮耶魯奇在出差抵達紐約的班機上,被控以違反《海外反腐敗法(FCPA)》的名義逮捕下獄,從此展開與美國司法部長達5年的官司。他被控在印尼、台灣、巴哈馬和沙烏地阿拉伯賄賂當地官員7500萬美元,打敗最大的競爭對手美國「通用電氣」拿到了40億美金的訂單。在長達200多天與重刑犯共同關押的暗無天日中,他最終在求刑19年的威脅下同意認罪協商,換來了兩年多的徒刑以及三年的保釋期(即便他唯一的罪證是以副本形式轉貼給他的討論行賄的電子郵件)。
可是,阿爾斯通的噩夢並沒有因為皮耶魯奇的認罪而中止。在耗時5年與美國司法部的纏訟中,阿爾斯通耗盡了十多億美金的現金流,導致正常業務停擺,並有三名高管先後被捕入獄。最終被迫在2013年的夏天和通用公司展開談判,準備把整個燃氣輪機部門賣給美國;2014年6月正式簽約,皮耶魯奇隨即被保釋出獄,不過仍然被限制出境。到了2017年10月,美國人在賺足了律師費和顧問費之後,要求以高達7.75億美元的罰款來結案,而且不准阿爾斯通依約讓通用公司來負擔罰款。為了施壓,皮耶魯奇再度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關囘牢房,最後阿爾斯通總裁不得不妥協,並且把自身剩下的鐵路業務也打包準備賣給德國西門子公司來尋求脫身(該兼併案目前仍在歐盟審理中)。
美國單方面把國內法延伸到國際經貿事務中,並要求其他國家的企業也必須服從美國國內法的霸道作風並非始於今日。單單就過去十年,美國的法律和監管部門以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和《貿易管制法》等名義,已對許多家大型外國公司採取了域外法律行動,求償高額罰款。例如:巴西國家石油公司(10億美元)、德國西門子(8億美元)、英國葛蘭素史克公司(30億美元)、瑞士信貸(28.8億美元)、法國巴黎銀行(89億美元)、德國大眾汽車(147億美元)、英國石油公司(208億美元)不一而足。在此之前,還有台灣的友達、威盛、HTC,就連日本的東芝、日立、三菱、松下富士通也難逃厄運。中國大陸的中興和華為只是晚近因威脅到美國科技霸權而被鎖定的肥羊。
問題是,面對美國越來越強硬的單邊主義作風,西方主要國家除了採取「抵制性立法(blocking statutes)」(例如,規定歐盟境內的人員和公司享有拒絕承認和執行根據域外立法作出的判決、裁決和行政決定的權利, 並且可以獲得因美國上述法律造成損失的全部補償)、通過主張歐盟經濟法自身的域外效力達到阻卻美國域外管轄權擴張,以及向WTO提出國際訴訟等消極手段之外,似乎只能認賠出局,甚至面臨核心產業被肢解或兼併的命運而束手無策?問題的解答,必須要上溯到上個世紀中旬,從美國在二次大戰後所一手擘畫的世界經貿體系及戰略規定,才能看出端倪。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標示著以歐洲為中心、以殖民地再分配為表現形式的國際關係體系,進入了以美蘇對抗、以東西方集團軍事對峙為框架的冷戰體制。美國首先建立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IMF、WB)和以自由貿易為基礎的國際貿易體系(GATT);蘇聯則提出「兩個平行市場」作為反擊,建立了一個包括蘇聯、東歐在內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COMEA,經濟互助委員會)與之對立。對於美國而言,鞏固並發展軍事安全防務體系和自由主義國際經貿秩序,是進行對社會主義國家「遏制戰略」取得成功的不二法門。因此,在積極拓展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多邊貿易的同時,通過設在美國駐法大使館地下室的「巴黎統籌會」和「中國委員會」制定對社會主義體系國家的「禁運清單」,任何國家只要違反這個禁令就終止對其經濟與軍事援助。這是美國通過單邊主義向域外擴張管轄權的物質基礎,也是美元霸權體系的伊始。
但是,由於美國為了在全球範圍遏制蘇聯共產主義勢力的擴張,將西方集體安全保障體系和世界自由主義經濟體制聯繫起來,將經濟復興、貿易管制和軍事對峙綑綁在一起,導致美國國際收支長期處於鉅額赤字的狀態。這不僅挑戰了美元體系的穩定,威脅著自由世界國際經濟體制的框架,同時也成為制約美國全球戰略的重要因素。1971年8月,美國在被迫取消「美元黃金匯兌機制」後,執行「聯中制蘇、以台制華」的戰略收縮。一方面通過與石油輸出國家的談判建立「石油美元體系」維持美元霸權;一方面改採「財政與貿易雙赤字政策」,通過貿易制裁來綑綁「遏制政策」。在這一段期間,美國通過一系列的經濟管制法案,如1970 年的《國家緊急經濟權力法》 ( 其前身是1917 年「與敵對國貿易法」)、1979 年的《出口管制法》,對社會主義國家以及挑戰石油美元體系的產油國進行禁運。例如著名的1982 年限制向蘇聯輸出石油管道設備一案、1996 年制定的對古巴實施制裁的「赫爾姆斯-伯頓法案 」和對伊朗、利比亞實施制裁的「達馬托法」。上述法案均是美國外交政策的一部分,旨在限制第三國的個人和實體與已經受到美國直接經濟制裁的國家之間的交往。事實證明,美國判定一家企業是否違法以及實施何種制裁的標準往往夾帶政治目的,其服務於美國國家戰略的動機遠大於經濟利益,單純的以美國司法界通過興訟建構「司法產業鏈」來理解,將忽略了事物的本質。
事實上,美國的「貿易管制法」對域外效力的主張向來缺乏國際法上的依據, 因為它所指控的外國國民的行為通常並不違反其本國法令, 也不是國際公認的違法行為。以孟晚舟案為例,美國司法當家以違反美國對伊朗禁運為由,要求加拿大當局拘捕過境加國的華為財務長孟晚舟,並提出引渡請求,基本上就違反國際法中「屬地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主張,一國的司法管轄權不得超出其領土之外,否則就侵害了另一主權國家的管轄權。孟晚舟既不是美國公民,亦沒有觸犯加拿大法律,縱然美加有引渡協議,但根據「域外法權」的概念,美國只可要求第三方引渡觸犯本地法例的美國公民,該人所犯的罪行亦須被兩方視為罪行。
美國單方面把國內法延伸到國際事務中,濫用域外管轄權、對外國企業進行政治勒索等行徑所製造的「美國陷阱」,不但是對主權國家法權獨立的嚴重挑釁,更將衝擊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給世界經濟復蘇前景蒙上濃厚陰影。這是一場制度與秩序之爭,涉及到世界經貿體系的公平、合理、穩定與安全,也涉及到對世界各國企業和人民共同利益的維護,在當前全球反霸權主義的聲浪越來越高漲的趨勢下,總有一天會被掃進歷史的垃圾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