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出现原本应存在或者能支持某一方主张的证据无法出示或者获取的情况,而当一方此时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就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何有效面对证据缺失的情形,书证提出命令往往被遗忘。本文将对书证提出命令予以简介,供各位参考批评指正。
1.书证提出命令的含义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定义。一般理解,书证提出命令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其控制之下书证,申请一方理由成立且被申请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申请人所主张书证内容为真实。
2.书证提出命令的作用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2)促进证据的及时收集和固定,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3)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4)防止证据丢失、损毁或被篡改,维护诉讼公正。
3.我国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关于书证提出命令的相关规定
·美国
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根据美国《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b款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要求就与任一方的索赔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特权事项进行证据开示,包括任何文件或其他有形物品的存在、描述、性质、保管、条件和地点等信息,以及了解任何可披露事项之人的身份和位置信息。证据开示的范围比较宽泛,只要某事项能够证明某项事实更有可能发生或者更不可能发生,那么该事项就会被认为是相关的和可开示的,不论相关信息将来是否会被采信为适格证据。
如果拒绝遵守证据开示命令,那么该等主体将面临美国法院根据《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制裁的风险,如禁止支持或反对指定的索赔或抗辩、禁止提出指定的事项作为证据、全部或部分驳回诉讼或程序、视为藐视法庭、命令支付费用等等。
·德国
提交命令模式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二条与第四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的文书提出义务。第四百二十九条则规定了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了提出命令制,即举证人断定书证在他方当事人手中时,应在申请证据时,同时申请法院命令他方当事人提出证书,法院认为应由证书证明的事实是重要的,并且认为申请有理由,而他方当事人承认书证在其手中,或者他方当事人对申请不作表示时,法院命令他方提出证书。
·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认为应证的事实重要,且举证人的申请是正确的,应以裁定方式命令对方提出文书。当文书为诉讼外第三人所持有时,法院认应证的事实重要并且举证人的申请正当,应裁定命令第三人提出文书。法院为前项裁定前,应使第三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此项与命令对方当事人提出文书的裁定有所区别,当事人持有文书的没有被赋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4.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有:(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医疗纠纷中普遍存在)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5.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的提出及格式
一般情形下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时,应当说明申请的事由、证据的名称、证据所在地等相关信息。
参考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贵院依法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 ;
法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出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事实和理由
根据 ,为避免诸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掌握此节事实恶意抗辩,造成法庭审理障碍,特申请贵院依法作出裁定,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
如诸被申请人拒不提供,申请人恳请法院以此认定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6.书证提出命令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7.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指导文章,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其一,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对申请审查的内容。
其二,对当事人申请书中“书证名称或者内容”的审查,目的在于对书证进行特定化,可以根据申请人是否亲身参与形成过程是否了解等因素,斟酌书证特定化的尺度。
其三,对证明目的进行审查,要证事实证明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其四,对“被申请人控制”进行审查,申请书关于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隐含着对书证存在的证明要求。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运行的基础条件。对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控制,不仅包括直接占有,还包括间接占有,即当事人虽未直接占有该文书,但该文书处于其控制范围之内,获得该文书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任何障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文书中阐明对方当事人占有该文书的依据或事实。
8.拒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
(1)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2)严重情形下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9.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能否及与第三人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九条则规定了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法理,应不及于第三人。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并非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司法解释所创设,囿于其效力的局限性,不能为诉讼外第三人设定诉讼上的义务,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只能是能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
10.书证提出命令的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11.相关参考案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在我国,根据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法院的案例是指导性的案例,虽不是法律渊源,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49号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证明增加、变更工程量,程某提交《……签证单》2份……及《工作联系单》。上述签证单及工作联系单均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盖章签字,均有李某签署‘原件存我处 李某2016.6.22’。……因隆天公司及隆天宁夏分公司对上述证据中李某的签名无异议,并认可李某东为隆天公司的副总经理,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原件由隆天公司及隆天宁夏分公司持有,在其应当出示而未出示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支持程某该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816号汤某、刘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汤某于2006年6月27日将其保存的案涉原始财务凭证移交给华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华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称案涉原始财务凭证均已遗失并拒不提供。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华运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采信了根据汤某认可的计算依据作出的鉴定结果。……汤某主张其申请调取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及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866号潘某、何某、林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福州中院认为:“林某曾为福建上润公司通过其境外母公司赴香港联交所提供了上市服务,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分了潘某的股权,其应当掌握福建上润公司通过其境外母公司赴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证据材料以及处分潘某讼争股权的全部证据,而何某系林某的妻子,但二人在本案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且在本院数次要求二人亲自到庭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时,均未到庭,于情于理于法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039号北京华茂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二审诉讼中,本院释明要求梁某、思维数建公司提交其财务开票对手信息,思维数建公司称开票内容为采购软件、汽车租赁等业务,且相关合作涉及保密信息不便向华茂云公司公开,并且其公司规模小,财务管理不健全,存在相关票据凭证管理混乱、丢失的现实情况,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本院再次释明梁某、思维数建公司如不提交将可能直接导致华茂云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以及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梁某、思维数建公司仅提交了2021年4月21日开具的科目为其他有型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分别为8000元和28100元。本院认为,梁某、思维数建公司认可思维数建公司开票金额为30余万元的情况下,仅提供上述两张增值税发票,不足以证明梁某和思维数建公司的上述主张成立,故其二者应连带赔偿给华茂云公司造成的损失”。
书证提出命令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和掌握书证提出命令的相关规定,合理运用这一制度,以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