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独裁的恶法之下
“合法性”不再代言“公平正义”
政权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国家元首成了国民的最高法官。
德国“授权法案”规定,将修改宪法、立法、对外缔约等重大权力转交以希特勒为首的内阁,内阁制定的法律由希特勒起草,而且“可以不同于宪法”,希特勒权力扩大到改变宪法不受任何约束,立法与行政权集中于一人。
希特勒巧妙地利用“合法性”行使专制集权,将国家法律引向公平正义的背面,“正当性”走向“非正义”。
通常观点认为,法西斯分子的暴行一般不顾任何法律规定,不受任何法庭管辖,目无法纪,肆意妄为。
显然,我们很多人都陷入了流俗的囹圄,希特勒如果仅仅是这样一位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违法乱纪”暴徒,是绝难掀翻整个世界的。
事实是,法西斯主义有着自己的一套法律思想,尽管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家思想一道被认为是“人类最反动的法律思想”,但专制独裁者却是钟爱有加,屡试不爽。
纳粹法学家卡尔·施米特为希特勒夺权施暴、独裁专制提供了理论背书,其核心思想便是:“政权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国家元首是国民的最高法官”。这和韩非“一人治天下,天下奉一人”君主专制思想殊途同归。国家元首、专制皇帝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为自己的专制独裁及暴力行径制定了法律依据,然后高高在上教诲臣民:“朕乃奉公守法,依法办事”,收获歌功颂德无数。
希特勒在1930的演讲中立下“合法性”誓言,发誓要放弃暴力手段,转而诉诸自由民主制的合法程序来通向权力之巅:“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将以合宪的方式达成目标,我们将通过合乎宪法的方式赢得议会中的绝对多数,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理念来重塑德国。”
很快,希特勒兑现了自己的誓言。在1930年秋天的大选中,纳粹党的席位从之前的12个增加到107个,成为第二大党;1932年4月的选举中,纳粹党与德意志国家主义者结成的联盟控制了200个席位,成为相对多数派;1933年1月,希特勒被任命为德国总理;同年2月,希特勒利用“国会纵火案”发布“人民与国家保护令”,悬置了《魏玛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及自由,成为纳粹党镇压监禁反对人士的法律依据;紧接着的3月,纳粹党操纵议会制定了“授权法案”,将立法、对外缔约、修改宪法等重大权力转交以希特勒为首的内阁,内阁制定的法律由希特勒起草,而且“可以不同于宪法”。
“授权法案”使政府权力扩大到改变宪法,不受任何监督约束,立法与行政权集中于总理一人,加强了希特勒的统治地位。
短短三年之间,希特勒合法地上台,合法地宣布“例外状态”,合法地终结魏玛共和国,合法地宣告第三帝国的诞生。
“授权法案”构成了希特勒法西斯独裁政权的“法律”基础。原有的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典虽继续生效,但允许根据法西斯主义原则作重大修改,法官还被授权根据“国民健全本能”的精神进行“解释”。主管法西斯德国法律工作的弗兰克在1936年说:国家社会主义(德国法西斯主义)思想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
希特勒正是利用授权法赋予的权力,颁布一系列法令,在“合法”形式下为所欲为,全面确立起法西斯极权独裁统治。
法西斯主义者宣扬法西斯政权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纳粹德国战犯、 盖世太保头子戈林指出:“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希特勒本人也公开声称,他要对“德国国民的命运”负责,因此他就是德国国民的“最高法官”;纳粹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甚至说,元首直接创造法律,他始终是一个法官,他不受任何正义约束,他本身就代表最高正义;纳粹党的另一首脑赫斯宣称:国社党(纳粹党)支持法律,因为元首正在形成德意志国民精神,他要这种精神通过法律的改造成为有效的法律规则。
法西斯主义者还攻击法制的一些传统准则。他们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人是生而不平等的。罗科认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模仿”法则,即广大群众尾随“优秀分子”的意志,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必须依靠少数“伟大人物”的直觉和天赋。弗兰克告诫德国法官说,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不存在国家社会主义的“三权分立”,决不容许在“司法独立”的借口下进行反元首意志的活动。
自由民主制的敌人竟然能够利用合法的手段从内部推翻自由民主制本身,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在法学界和政治理论界引发了经久不衰的争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论题就是“合法性”与“正当性”之辨。
在“外在正当化”资源被耗尽的现代性背景下,曾经可以互换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发生了断裂,如果仅仅诉诸程序主义的构想,就有可能使“正当性萎缩成合法性”,丧失超验的或者道德的维度。
因为人定法既可以是“良法”也可以是“恶法”,如果只有合法性这一维度,缺少正当性的掣肘,则希特勒以及层出不穷的各色专制政权和极权政府都有可能以合法性之名大行其道。历去往来,任何专制独裁者都会为自己披上“合法性”的外衣,在“非正义”的“正当性”道路上为所欲为。
专制独裁的恶法之下,“合法性”不再代言“公平正义”,所有臣民随时都可能收到一纸“诏书”置你于非法之境。更为可怖的是,独裁者下面的奴才们,随时也可能狐假虎威一纸“矫诏”赐你于死地。
当年,雅典法庭以“侮辱雅典神”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罪名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为了维护雅典城邦法律的权威与正义,苏格拉底本可逃亡,却选择了以死“谢罪”;100多年后,面对“延误戍期,一律处斩”的恶法,陈胜、吴广却喊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挑战专制政权;18世纪,乾隆竟然以“眷怀故国、语涉怨望”感伤历史罪名屠杀文人;进入20世纪,德国纳粹出台《德意志血统及荣誉保护法》《遗传病后裔防治法》荒唐法案,以“种族卫生”罪由实施种族大屠杀。
如果坏人控制了立法权,坏人的随从掌握了执法权,苏格拉底死一万次,也无法挽回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