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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裸体官员”裸露得更彻底些
作者:江南浪子 | 2009/12/5 6:00:09 | 浏览:2058 | 评论:0

  阻止“裸体官员”一跑了之,建立健全官员家属出国申报制度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此同时,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11月25日,深圳市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从规范“一把手”用人权、构建权力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强化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建构。《规定》要求,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商务部曾经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十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其中,贪官外逃的路径大体相同——聚敛钱财、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显而易见,在外逃贪官中,“裸体官员”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他们,早已打定主意“赤条条贪污无牵挂”。

  反腐败日渐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而通过制度建设防止贪官外逃,正是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作为贪官外逃的“近亲”,“裸体官员”理应受到额外的关照。实际上,这正是深圳市此番颁布“裸官新规”的用意所在,也是公众为之叫好的目的所在。

  尽管“裸官新规”却并非无懈可击。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个人因为经商求学等正常渠道滞留他乡甚至转换国籍,原本无可厚非,倘若因此造就的“裸体官员”就不能担任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未免有些过于苛刻。退一步讲,对于那些别有用心的“裸体官员”,是否会因为这项规定而自愿蛰伏甘当副职呢?反正他们早已聚敛转移了大笔钱财,“万事俱备,只欠出逃”,避免过多暴露于聚光灯下,或许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实际上,公众关注“裸体官员”,不仅在于“裸体”现象的本身,更在于官员为什么会“裸体”。就这点而言,所谓“裸官新规”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

  针对贪官外逃愈演愈烈,以及“裸体官员”在其中占据的巨大比例,很多专家学者曾纷纷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官员家属出国定居申报制度,时至今日,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出国申报制度的缺失,使得贪官外逃相对容易,“贪了就脱,脱了就跑,跑了就了”因此成为贪官外逃的真实写照。在此背景中,以“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相约束,显然不具备足够的杀伤力。

  阻止“裸体官员”一跑了之,建立健全官员家属出国申报制度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此同时,落实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官员财产申报作为一项真正的“国际惯例”,在国际大舞台上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这一公认的反腐利器却迟迟未能在国内推广应用。去年新疆阿勒泰地区有限的“试水”,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无数人对此寄予了很高的期待。

  如果囿于实际困难,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时还无法大面积铺开的话,针对“裸体官员”先行一步或许不失为有益的探索——既然这些官员有意“裸体”,不妨就“裸露”得更加彻底,也免得公众因其欲遮还羞的姿态无边猜疑。(赵志疆)

 

相关评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是个伪命题

  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项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我看此规定属典型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角”的管理思维,非常笼统且难以操作,对于“裸官”贪腐问题难以起到震慑和根治作用。

  裸官的概念,出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但就“裸官”而言,也不能简单一概而论,是不是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人:第一类在国内做官通过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谋取了大量非法所得,心虚之下“暗渡陈仓”,采取送妻子儿女出国,财产转移境外的办法,为自己将来“留后路”,以保证万一自己个人因贪腐出事,家庭、妻子儿女不受到影响,甚至依然可以在他国享受荣华富贵;第二类是在国内仕途腾达后有了一定合理合法的经济收入或积蓄,花钱正常送孩子出国留学深造,妻子陪读,自己依然在国内做官赚钱;第三类是有的官员妻子本身就是专家学者,到国外留学讲学,或在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从事课题研究,或被跨国公司聘用,子女随行,丈夫做官留守;第四类官员本身就属“海归派”,自己留学海外归来,妻子儿女仍然在国外生活或工作,或被国内政府机关邀请做官,或根据自身条件和专长,主动应聘并如愿担任某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职务。

  因此,对上述“裸官”就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作为干部部门或者纪律检查部门,首先要全面掌握“裸官”及其家庭的全面、真实情况,对前述第一类、第二类“裸官”就必须严密掌握甚至是采取必要的监督手段,第一类“裸官”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就必须迅速查处;第二类“裸官”,一开始时可能动用的是正常积蓄,现在夫妻双方如果单位收入尚好,送妻子或子女出国,这在当今中国社会也属司空见惯,关键是其家人出国后,没了后顾之忧,而家人在国外学习、生活所需的高额费用,将有可能促使他走上以权谋私的贪腐之路。而第三类“裸官”,固然要监督防范,但因此终结其政治生命未免不合情理。第四类“裸官”,既要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又要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使其人生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和满足。

  深圳市的对“裸官”使用的规定,看似一条严肃的“铁规”,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可能遇到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一、不是“裸官”担任党政正职就一定腐败,而副职就不可能腐败。二、“裸官”担任党政副职腐败的现象以往非常普遍,原来还指望在官场继续发展,而现在一纸“铁规”后,即便没有贪腐行为的副职,因为从此升职无望,而更增加了其产生“捞一把走路”的不确定性。三、即使“裸官”不在党政领导或重要部门领导岗位,而在所谓的一般单位或部门,但凡涉及权力、资源和利益,你都无法杜绝其以权谋私和权利寻租行为的产生,甚至有可能“庙小妖风大”,一个看似不起眼、不重要的单位或部门,最后照样搞出个“惊天大案”,此类事件在中国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因此,在防范“裸官”贪腐问题上,其实,只要真正落实三条,一是“裸官”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审批制度。妻子、儿女出国,为什么出去,怎么出去的,手续是否合法,所需学习、生活资金来源等,必须如实填报,上级机关必须对此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过审批认为没有问题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二是出国前财产如实申报制度,在目前尚无法对所有官员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情况下,对于“裸官”财产应该明确规定财产明细申报制度,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或法律手段;三是“裸官”自动卸任制度,自家人出国构成“裸官”条件后,则视为自动放弃官位,由领导职务改任调研员之类非领导职务,仅在专业技术或单项管理事务上用其所长,但不得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江南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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