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镇江侨办海外引才顾问:
您好, 金秋送爽,在传统的中秋节到来之际,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镇江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送上诚挚的慰问与祝福,祝您中秋节愉快!全家幸福安康!
我市今年启动了新一轮“331”计划,上半年申报已圆满结束,目前正在进行技术评审、据了解,今年共有254名人才完成第四批网上申报,其中,有176名人才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背景,约占此次申报人数的70%。
下半年,我办也将继续发挥海外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 继续引导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我市第五批“331”计划,作为我办的海外引才顾问,在此烦请您向所在协会的会员推介我市“331”计划,我们会全力为他们申报计划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批 ”331计划”仍需在《镇江市人社局》网站http://222.186.79.60/work/index.asp 上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详细情况可在《镇江侨网》公告栏http://www.zjqw.gov.cn/zxgg/200907/t20090717_109327.htm中查询,申报过程中有什么疑问,欢迎随时与我办咨询。
附件为我市“十二五”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欢迎您及协会会员、朋友索取。
感谢对我办工作的支持,欢迎您或您的朋友有机会来镇江考察交流!
祝 好!
镇江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经联处
Tel:86-511-84433223
Fax:86-511-84433223
E-mail:jszjqb@126.com
web site:www.zjqw.gov.cn
2011-09-01
镇江市“十二五”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经研究,决定以更大力度实施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简称“331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按照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航空制造、海洋工程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力争引进培育30名国家层面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30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1000名海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简称“331计划”)。
“331计划”引进培育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在国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或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为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人才,以及引领我市产业发展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
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需在镇江市域内创办企业,在创业企业中担任企业法人,或在企业担任高管以上职务并为最大股东。创业型领军人才个人现金出资不少于“331计划”资助总额。
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需与被引进企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受聘担任科技负责人以上职务。
二、引进程序
(一)镇江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和国内外新闻媒体发布镇江市“331计划”引才公告。
(二)人才登录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zhenjiang.gov.cn),进入“镇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专题,直接在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并按要求提供《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申请书》、《项目计划书》等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备审。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市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军人才办)组织人才项目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技术评审,综合评审,面试。对面试合格人选,经媒体公示后,报镇江市委、市政府批准。鼓励支持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到镇江创新创业,凡获得国家“千人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经网上申报通过评审后,一般可获得重点资助。
(四)市领军人才办组织未落户人才(团队)与引进人才载体或企业对接洽谈,人才(团队)自公示结束后,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落户手续。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在企业担任高管的证明材料,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提供其与所在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并附工资单、纳税证明等,报市领军人才办审核。
(五)市领军人才办、人才所在载体或企业与确定来镇江的领军人才(团队)签订资助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人才(团队)在申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追缴已资助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扶持政策
对通过评审并落户镇江的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评审结果分重点、优先、一般三类分别予以资助。
(一)重点资助项目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300万元资助资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二)优先资助项目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150万元资助资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市、县两级担保中心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贷款资金担保。
(三)一般资助项目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分别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项目60万元资助资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县两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
(四)所有获得资助的人才(团队)项目还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对于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住房3年后优惠出售给领军人才个人或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对于创新型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和住房。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按注册资本可超过30%作股参与分配。
3、对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3年内由其纳税所在地全额奖励给个人;对资金来源于财政、用于各类领军人才的专项奖励,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4、对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所产生的科技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五)市领军人才办在与人才签订资助协议后半个月内,首批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剩余的40%在1年以后根据人才项目进展情况,经检查考核通过后予以拨付。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在3年内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并形成利税的,经认定后,由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所在地给予人才(团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六)拨付给领军人才(团队)的资助资金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
(七)领军人才(团队)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实施的,将收回已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拓宽引才渠道。各地定期发布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求目录,建立领军人才信息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各地每年组团赴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集中引才引智,宣传推介人才政策,广揽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二)加快载体建设。按照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现有经济科技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服务外包基地的转型升级,依托各类园区建设一批机制灵活、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创新创业孵化器,提升对高层次人才的承接能力。每年引进并建立10家国内一流的科研院所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央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各类研发平台。
(三)强化创业支撑。建立领军人才国际化培训交流平台,资助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发、培训研修。推荐领军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产业教授、客座教授和研究员。驻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等优质资源向我市领军人才开放。对领军人才领衔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加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建设,鼓励我市企业单独或与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公司合作,成立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到我市设立分公司。支持并优先推荐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以及其他各类人才、科技、产业化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出资参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四)完善服务体系。整合现有人才公共服务资源,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着力打造技术公共服务、技术成果交易、创新创业融资服务和社会化人才服务“四大平台”。引进法律、金融、税务、专利、管理咨询、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领军人才办理优秀人才“一卡通”。成立创新创业人才服务中心,由公安、教育、人社、外事等部门在护照签证、驾驶执照办理、子女上学以及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上门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办理资金投入、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3年内,各级人社部门为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每周提供一次免费人才招聘服务。开通“331计划”网站,成立领军人才协会、俱乐部,开展各类培训、辅导和讲座活动。
(五)加强宣传激励。完善各类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健全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设立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奖和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奖,表彰先进典型。完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制度和技术创新人员持股制度,激活分配激励机制,使一流的人才获得一流的报酬。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鼓励成功,宽容失败,争创长三角地区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创新创业人才圆梦之城。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市领军人才办的工作职能,发挥领军人才办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人才工作队伍自身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强化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引进人才、服务人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领军人才服务组制度,由领军人才所在地区党政领导挂帅,定人定责,全程服务。在科学发展和党政领导科技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强化领军人才工作考核。
(三)加大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财政投入力度,强化人才资金管理,推行人才引进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按照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计划由市领军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