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要求申報海外帳戶及補報海外所得稅的「自首」期限雖過,但引發夫妻一方不妨考慮放棄美國綠卡或公民、以便更靈活稅務規畫的說法。會計師指出,去年6月16日通過的「棄籍稅」新稅法,使納稅人在放棄國籍的那一天,須清算全球總資產,做為是否馬上繳稅依據,並非放棄綠卡、國籍即可了事。
此外,若只是納稅人單方放棄,國稅局並不領情,尚須向國稅局申請一個棄籍許可(Departure Permit),國稅局才不會上門找麻煩。
會計師李新忠說,新稅法適用於公民及過去15年至少擁有綠卡八年者。新法生效前,自動放棄綠卡或國籍者,在放棄後的十年內仍須申報所得稅。新稅法雖取消這項規定,但要求納稅人申報1040C表格(US Departure Alien Income Return Form),馬上計算全球財產市價,做為報稅依據。
如果納稅人財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納稅平均收入超過13萬9000元,須馬上繳交所得稅。之後尚須填寫2063表格(U.S.Departure Alien Income Statement),才有資格向國稅局申請棄籍許可。
如果納稅人財產市價或過去五年平均收入低於前述標準,仍要填寫8854表,說明過去五年均按照美國稅法誠實申報所得稅,並申報海外帳戶,才有資格申請棄籍許可。
但棄籍不代表當事人隨後可利用海外人士贈與美國人無上限、唯每年超過10萬元須申報優惠,這類棄籍者仍被視為美國人,且面臨更差待遇。他們每年贈與給美國親友若未超過1萬3000元,雖不課稅,但若超過此額度,要以45%贈與稅最高稅率課稅。
相對地,擁有綠卡或公民美國人,一年贈與每名親友也是未超過1萬3000元免稅,但同時享有終生100萬元贈與免稅優惠。贈與若超過1萬3000元,被課徵的贈與稅率則為18%至45%間,端視贈與價值多寡。
因此納稅人放棄綠卡或公民,不見得就可充分利用贈與規定,享受避稅好處。會計師黃世仲說,國稅局增聘人手、加強稽核逃漏稅。但納稅人只要依法申報所得稅表,避免稅表有不合理或不尋常情形出現,應不必擔心查稅。(王善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