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妇联和广东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公布一份关于女童受侵害的调研报告。结果显示,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到性犯罪侵害的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的75.34%。过去三年,逾2500名女童被性侵害,其中近半在14周岁以下,而且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
近年来,广东侵害女童的刑事案件频发,社会危害严重。广东省妇联与广东省检察院近期对此开展联合调研,在对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到茂名(重点针对农村留守女童)、深圳(重点针对流动女童、城市社区女童)两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近三年来广东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人数增多。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不满18岁”女童被害人案件共2267件2506人。其中涉及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
调查显示,具有受害女童“熟人”身份的加害人较多。根据调查数据,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熟悉”关系的占65.74%。侵害者包括邻里、朋友、同事、亲属、老师等,这些“熟人”善于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就成功作案。
同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受害者多。如茂名化州市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是本地农村留守女童的占94%;而在深圳宝安区,被害人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占88%。
分析:四种原因致案件多发(邓新建)
“从调研结果来看,有四大原因让未成年女童成为性侵害的对象。”王映向记者分析说。
首先,由于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大多数女童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行为的真实意图,也难以弄清自身行为的是与非。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轻信大人,容易受诱惑、被哄骗。
部分女童则因自身某些生活不良习气,如饮酒、贪小便宜、贪嘴零食等,被人利用而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被害人贺某就是与初次见面的两名男性网友一起出去玩,喝酒后惨遭强奸的;而在张某强奸一案中,被害人是一名7岁的女童,被告人张某利用该女童爱吃零食的弱点,以买零食为诱饵对女孩实施了奸淫。张某第一次侵害女孩得逞后,又多次以零食为诱饵反复侵害该女童。
“其次,从家庭因素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被害女童因没有家庭的教育和庇护而易遭侵害。”王映说,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受害女童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易导致女童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
据介绍,有两种情形比较典型:一是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而遭到侵害;二是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又无委托临时代管人。如高州某村有一对十三四岁的留守姐妹,因无大人监护,被加害人强行闯入家中强奸,随后又连续遭到不同加害人的侵害,父母在案发后很长时间才发现报警。
“再次,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同时,被害女童所在的学校也几乎没有对女学生开展过防范性侵犯的专门教育。”王映对记者说。
实地调研中发现,茂名、深圳两地的学校大都缺乏对女学生性知识和性安全的专门教育,如深圳地区的公立学校,大都在初中才对女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而且缺失专门对女学生的性安全教育。而有相当部分受害女童是在小学、乃至幼儿园阶段遭到性侵害。
此外,部分学校、幼儿培训机构也缺乏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在幼儿园、拓展基地、农村分教点,甚至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发生过多宗性侵害儿童案。
“一些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王映说,陈某是化州市农村一小学分教点的教师,该分教点位于偏僻乡村,只有陈某一名教师。陈某得以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强奸、猥亵了多名9至13岁的女学生,一直未被学校和家长发现;深圳市某幼儿园保安员荣某则多次利用其保安员身份猥亵该幼儿园儿童;东莞市某拓展基地老师陈某假借给学生做催眠试验,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这些案件的发生都充分说明,一些学校、幼儿教育和培训机构缺乏基本的安全监管和保卫,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从社会因素看,基层村居社区工作不到位,治安条件较差,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某些社区,尤其是城中村地区,由于没有可临时托管孩子的机构,缺乏可供学生学习、娱乐、活动的公益场所,很多儿童只能选择在路边、工地、野外等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
这些社区的社会治安条件较差,监控有盲点,治安隐患多,使得这些地点和场所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高发地。在大量农民外出打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由于村居社会治安较差,对留守女童性侵犯的恶行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治,易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