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围绕建设高科技产业城,深入推进“530”计划,以更大力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东方硅谷”,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一条 国际国内顶尖人才,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其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
第二条 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带来符合无锡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能产生重大影响、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
(三)在国际上行业内公认的著名科学家、国际著名企业首席技术官、国际著名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际著名设计大师。
第三条 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在锡落户或全职在锡工作,建立应用型研究所、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在企业设立大师工作室,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给予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原则上不少于2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500万元安家补贴。
(2)给予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200万元安家补贴。
(3)给予引进的著名科学家、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著名设计大师原则上不少于3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并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
第四条 已在锡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
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锡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引进领军人才带团队、带项目合作创业。
第六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
(三)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团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投入的货币资本不少于政府提供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经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视创业项目规模和投资力度,提供100万元—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2)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免租金。
(3)在锡购房,提供10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4)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自其交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式返还。
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三)“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著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锡工作不少于6个月,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符合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条件的,视其承担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锡购房,给予7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2)对符合第九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视其承担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锡购房,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3)对符合第九条第五、第六款条件的,在锡购房,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4)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在我市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给予2万元启动经费;对获评无锡市首席技师的,给予2万元奖励。
(5)对本市现有的国家级专家,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
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及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在高端发展领域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望突破核心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相关核心人员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5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人员必须3人以上,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锡工作;
(二)属于科技创新的团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属于自主创业的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必须在锡注册;
(三)团队研发方向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开发符合无锡未来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合作从事过国际上有影响、或属于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进展,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每个团队300万元—800万元的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分5年支付;
(2)对入选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同时给予1000万元—30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5年支付。
五、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内引进的,具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获得国际、国家权威奖项;
(三)社会事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或列入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在聘用期内,给予引进的社会事业领军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
(2)列入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列支渠道,给予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每人每月3000元津贴。对列入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津贴,由市财政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并给予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津贴。
六、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主要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等领域引进的,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从事科技创业中介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国际认同的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业界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资深人士,并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
(二)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曾经担任过合伙人。
(三)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其个人主导投资了1家以上行业内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在锡设立机构、出资创办企业或由本地机构(单位)引进合伙创业,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为中介服务领军人才在企业(机构)注册、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机构)聘用的、符合引进条件的外埠技术和管理骨干,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2)凡为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确认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七、优秀大学毕业生及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主要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与本市企业(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来锡,可不受现户籍准入条件限制,直接落户。
(2)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来锡就业,可申请租住大学生公寓,连续租住满3年的,可延长租住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或本人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八、配套服务及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应用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建成后经考核效果明显的,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评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按省科研项目支持经费50%匹配;省级、国家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设立每年1亿元规模的种子基金,采用与创投机构投资的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设立每年3亿元的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在产业化过程中银行贷款的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来锡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政策咨询、项目设计、人才招聘、资金投入、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落地、驾驶证办理、体检休疗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恢复国内户籍的,及时办理户口注册;如不愿意注册户口的,为其办理海归人员居住证。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及时上报办理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三年内建成1万套人才公寓,优先提供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政府保障房建设的统一规划中,加快建设大学生公寓,为优秀大学毕业生来锡提供居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无锡市社会保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就近提供优质公办教育资源,或在相关学校的“特设班”入学。对于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聘请为无锡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
第二十八条 深化“7+1”院校人才交流合作,为“订单式”引进大学生提供平台。
第二十九条 继续开展“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等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的,每人奖励20万元;对获得“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每人奖励5万元;对获得“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的,每单位奖励10万元,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和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九、组织领导及实施保障
第三十条 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工作办公室、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市“530”计划办公室统筹协调本意见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同推进。各市(县)区都应建立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才工作政策制定及指导、协调、服务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可用现有编制单设,也可设在各市(县)区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涉及的人才支持政策和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涉及的相关资金,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共担,市和市(县)、区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文件涉及到的人才政策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