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首发1.8万字司法改革白皮书
白皮书全文约1.8万字,由前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五章,分别从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五方面,介绍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改革目标、原则和进程等。
近年来中国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多部法律,出台一系列改革文件和配套制度,在破解制约司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取得新进展。
司法改革在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各诉讼领域普遍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把有效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案件上,在刑事诉讼领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领域,建立小额速裁制度;在行政诉讼领域,开展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其次简化立案程序,建立法庭直接立案工作机制,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形成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也可以和解,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预约立案、信息查询、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看点一
标准统一判处死刑案件逐步减少
2004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白皮书指出,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减少,截至2011年7月全国已经建立少年法庭2331个,2002年至2011年,经各方努力,中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2%。
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中存在的困难,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法律保障。2006年至2011年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辩护,比2001年至2005年期间增长54.16%。
2008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5473人,2010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
□看点二
国家赔偿每日提高145.49元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
白皮书说,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2009年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看点三
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
白皮书指出,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白皮书还指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在讯问、羁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数说司法改革
截至去年底司法鉴定机构5014家,司法鉴定人52812名。
截至今年5月全国近1400家法院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近1600家检察院设立专门案件管理机构。
去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总数约111.64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6.5%;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
截至去年底,我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比2008年增长31.6%;有律师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89.6%;办理诉讼案件231.5万多件,比2008年增长17.7%;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比2008年增长54.5%。
防止冤假错案六项措施:
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二是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三是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四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五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六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
劳教改革 人权先行(钟海之)
中国政府对于劳教的改革,无论具体方向是“废”还是“改”,都当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优先考量,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制度建立的根本准则。
中国政府10月9日首次发表司法改革白皮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但有媒体注意到,在这份白皮书中,并没有提及近年来饱受争议的“劳教”制度。对此,官方回应,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并称“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显然,劳教制度改革已是众望所归。
近年来,因劳教而引发的争议事件频发,前有在唐山一劳教所内“骷髅死”的董雄波,后有在重庆因转发“打黑”漫画而被劳教两年的彭洪,近期再度走上风口浪尖的,是湖南永州的“上访妈妈”唐慧。
中国官方在此次表态中也承认,该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其中最受诟病的无疑是,警方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常常让劳教制度成为某些权力机构出于所谓“维稳”需要的工具,以此堂而皇之地侵害公民合法权利。
由此,“废”和“改”的呼声高涨。2007年底,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在内的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而关于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也多次出现在全国两会上,相关法律的制定甚至被纳入了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但至今“难产”。
以上这些做法虽然可以彻底铲除这项争议制度,但却在执行过程中留出了“灰色地带”。对于那些界于道德约束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行为,如果没有了劳教制度,又该如何界定?在这方面,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刑法之外,也有类似劳教制度的“保安处分”,而英国则是在刑事法庭之外另设治安法庭,但他们的程序都是通过司法裁决来确保公平,从而杜绝了执法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发生。
劳动教养制度一路走来,也曾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起到了有力而高效的作用,但对于今日之中国而言,这套引进自前苏联的独特制度,已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此番官方提及改革,无论具体方向是“废”还是“改”,都当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优先考量,这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制度建立的根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