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吉表示,凡美籍、美方合夥人組織、美國公司或美國遺產、信託者,在海外金融機構擁有帳戶包括擁財務利益、簽名授權等,總價值超過1萬元整,無論是儲蓄、支票、定存或證券帳戶,均需申報海外帳戶TD F 90-22.1表格,簡稱為FBAR(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截止時間為6月30日,不可逾期。
他說,很多人不清楚自己該不該報FBAR,也不懂1040表和FBAR的關係,事實上報1040表時,若有利息所得就得申報附表B,裡面就會被問到來源是否來自「Foreign Accounts and Trusts」,有就得勾選,這代表6月30日前你得申報FBAR,說清細節。
至於肥咖條款,是美方查緝逃漏稅的對策,針對試圖逃稅的美籍納稅人而來。在規範下,凡在境外持有金融資產,總值超過5萬元,就必須填報新增訂的8938表,連同個人所得的1040表一併申報。在8938表內,你得公開的有美國以外金融機構的存款或保管帳戶、非美國發行的股票或有價證券,以投資目的持有的非美國金融工具或契約、非美國企業所有權等。
林清吉表示,肥咖和FBAR的差異在於需揭露的海外資產項目更多,除金融帳戶還遍及納稅人持有的海外公司股權,無論上櫃與否都得據實填寫。另國外信託受益人或許不必填FBAR,但在肥咖條款中若超過5萬元就得坦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