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A豁免在2013年3月4日開始生效,可以讓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或是滿21歲的孩子申請直系親屬,即使直系親屬是非法進入美國。在申請601A之前,申請者必須獲得核准的I-130或I-360。I-360申請者主要是因為受到公民配偶或父母的虐待,所以,在申請I-360時是不需要虐待他的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的証件支持。
申請601A者本人必須在美國,在取得核准的I-130或I-360之後,下一步是證明申請人的公民配偶或父母在申請人開美國後,其生活上會造成極端的困難。所謂極端的困難,有一些困難是包括健康問題、經濟問題、教育問題和宗教考慮等。困難的標準很高,大多數申請者很難證明。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符合601A豁免,對於那些沒有資格申請601A豁免的人而言,如果已經申請了I-485身份調整,現在又不在美國,而且有犯罪記錄或有嚴重的健康問題,或是被禁止10年內不能進入美國,還是可以申請正常的I-601豁免。
一旦申請601豁免批准了,申請者必須離開美國,在本國的美國大使館面談,以獲得身份的簽證。獲得601A豁免後,申請者即不需要害怕回到他們的國家,因為豁免已經被批准了。除非是申請人在申請601A豁免的時候,謊報資訊或是有欺瞞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面談都會通過。
凡有遞解令在身,或是當時自願離開美國,但是沒有離開者,如果要申請601A豁免,就必須先向移民法庭申請重新開案,並且關掉案子後,才可以申請601A豁免。同樣的,如果還在移民遞解法庭中(例如政治庇護的申請),申請者必須在申請601A豁免前把案件關掉。如果在移民法庭中,而且申請延緩行動並且獲得批准者,也可以申請601A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