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主编:
新年好!
全国两会将于2013年3月召开,我们起草了《关于维护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议案》,准备联系全国人大和政协代表,提交全国两会。现在发去,盼能发表,以便广泛征求支持签名。我们期盼所有海外华人华侨退休同胞积极行动起来,支持这个提案,为维护我们共同的退休权益而努力。
对您和贵网站的热情支持,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欧洲华人华侨退休者协会
Chinesische Rentner in Europa e.V.
Homepage:www.crecre.de
Email:cre699@gmail.com
关于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两会提案
案由:关于解决海外华人华侨国内退休金问题的议案
提案人:联系人大和政协代表,提交2013年全国两会
提案内容:
许多曾在中国工作多年的海外华人华侨面临退休养老的现实问题。他们多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出国人员,由于各种原因留在了国外,现在陆续退休。由于他们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国,在中国的工龄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所以在国外的工龄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没有退休金。这些人在中国工作的退休金问题应该予以解决,以维持其退休金有限或没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一、退休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劳动报酬权,也是国际惯例,应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宪法权利,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劳动报酬权作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具体规定。许多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在中国工作十几年、二十几年,有的甚至三十年以上,付出了辛勤劳动,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按照《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他们应该和国内同行们一样获得 在中国工作时同等的退休权益。
二、华人华侨退休权益是历史遗留问题,能够解决,而且亟待解决
海外华人华侨的国内退休权益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产生的时段不会再出现,涉及的人数也不会再增多。在90 年代后期中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出国人员就不会再有这个问题,因此这个群体的人数是有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和自然法则的淘汰,这个群体只会缩小,而不会增大。 但同时这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他们不少人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退休年龄,风烛残年,时日不多。我们的国家应该体谅和关爱这些曾经与祖国同甘苦共患难的海外赤子,公正地并且尽快地解决国内退休金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祖国的亲情和温暖。
三、现有认识误区:没有参加退休养老保险,就不能领取退休金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这些海外华人华侨没有参加国内退休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人认为没有缴纳退休保险费,就不能领取退休金,这是认识上的最大误区。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实行的,而他们出国是在80年代至90年代初,当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他们的退休程序,他们也没有机会参加后来逐步完善起来的退休养老保险。但是即使如此,根据现行有关国家规定,他们也应该获得一定的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13条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也就是说,他们在出国前在中国工作时等同于已向政府缴纳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指出:“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也就是说,他们在中国的工作不仅等同于个人已向政府缴纳了养老保险,而且还等同于国家和用人单位也替他们缴纳了养老保险。现在他们到了退休的年龄,理应得到在中国按工龄所计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四、现有执行难点:没有住房,没有户籍,单位除名,取消工龄
关于解决海外华人华侨退休金问题,广州已经做出了可贵的探索,据报道,20多年前离职出国,补缴养老费参保 照样能在广州办退休。但先决条件是必须有住房,有户籍。但那时国家要求出国人员注销户口,交回住房,现在他们多数在中国没有住房,没有户口,因此不能参保和领取养老金。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多被原单位按照 “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被取消了工龄。当这些人去原单位办理退休时,原单位以“除名”为由拒绝办理。这种割断并取消当事人工作历史的错误做法至今没有得到纠正,不仅成为海外华人华侨办理退休的最大障碍,而且也造成了新的腐败现象和社会不公,某些官员利用这个法律空白收取好处费、人情费,为某些有门路的当事人解决退休问题,而没关系的华人华侨则申诉无门,怨声载道,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
五、建议:
海外华人华侨的国内养老金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对海外有重大影响的社会问题,是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时代和跨国度的难题。他们遵从宪法所赋予的劳动报酬权,诉求自己国内的退休权益,是合法合情又合理的。因此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充分重视这个问题,尽快统一制定专门政策和法规,由地方政府具体执行,或者由中央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主持实施。 对于政策制定中所必需的调查研究工作,可以派专人去做,也可请我驻国使馆和各国华人华侨社团协助,反映实际情况,提供具体资料。尽快并妥善处理海外华人华侨国内退休金的问题不仅能够维护广大华人华侨在中国工作期间的正当权益,而且也能维护法律和人权的尊严,维护中国政府以民为本、人权为重的声誉,进一步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增强祖国对广大海外华人华侨的凝聚力。
关于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两会提案的说明
尊敬的两会代表:
我们是达到退休年龄的旅居欧洲的华人华侨。我们协会的会员以及许多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都面临着退休养老的现实问题。我们在此诚挚地希望通过您向全国两会和中国政府反映我们关于退休权益的愿望和诉求。
我们高兴地看到,三十年来祖国坚持改革开放,不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而且在人权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它具体法规,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2年6月底,全国已有5亿人从中受益,实现了“老有所养“。这是令人惊叹的社会进步,是中国对人类做出的巨大贡献。
“老有所养“是退休者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现在国内退休职工和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领取养老金,衣食无忧,安度晚年,但是不少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却面临“老无所养“的残酷现实,因为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在90 年代后期才建立的,而我们这些人出国多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那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的退休程序,我们也没有机会参加后来逐步完善起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于我们都是人到中年才出国,在中国的工龄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所以在国外的工龄很短,退休金很有限,而且一部分人甚至根本没有退休金,现在我们陆续退休,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老无所养的生存危机。我们在中国时奋战在各行各业,在条件艰苦、待遇菲薄的情况下为祖国的建设贡献了青春年华,出国后依然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报效祖国,现在我们到了退休年龄,理应得到在中国工作时的退休金,以维持我们退休金很少或没有退休金的老年生活。
(一)我们诉求在中国工作时的退休金是依照国际惯例,也是维护宪法所赋予的有关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我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劳动报酬权也是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第42条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报酬权也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们在中国时曾经工作了十几年、二十几年,有的甚至三十年以上,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按照《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我们理应和国内同行们一样得到在中国工作时同等的退休权益。
(二)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在国内的退休金不仅是一个应该解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能够解决的问题
海外华人华侨退休在国内的退休金不仅是一个应该解决的问题因为这只是一个范围有限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产生的时段不会再出现,涉及的人数也不会再增多。在9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出国人员就不会再有这个问题,因此这个群体的人数是有限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和自然法则的淘汰,这个群体只会缩小,而不会增大。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也容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为许多华人华侨同胞诉求退休金多年毫无成效,现在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退休年龄。他们风烛残年,年迈体弱,期待在有生之年能够获得应有的退休权益,享受自己应得的劳动成果,而正是这些年长的华人华侨同胞在国内工作的时间最长,经历过二十年不涨工资的艰难时期,最应该得到国内的退休金。我们的国家应该体谅和关爱这些曾经与祖国同甘苦共患难的老年赤子,公正地并且及早地解决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的退休金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祖国的亲情和温暖,而不要留下日后追悔的历史遗憾。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这些人没有参加国内退休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人认为没有缴纳退休保险费,就不能领取退休金。这是国内关于海外华人退休权益问题认识方面的最大误区。中国的退休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实行的,而我们出国是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还不到退休年龄,由于当时中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的退休程序。尽管至今对这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即使从现行有关国家规定中也不是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第13条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也就是说我们在出国前,在中国工作时等同于已向政府缴纳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指出:“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养老保险是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其功能、内涵和价值等同于改革后的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这个规定表明,我们在中国的工作不仅等同于我们个人已向政府缴纳了十几至二十几年的养老保险,而且等同于国家和我们的用人单位也替我们缴纳了同等时限的养老保险。所以表面上看我们那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实际上等同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都交纳了养老保险金。现在我们到了退休的年龄,理应得到在中国按工龄所计算的那些年限的基本退休金。
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国内退休金的问题不仅应该解决,能够解决,而且存在着解决的路径和可能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曾明确规定“新人新制度”,“ 中人逐步过渡” 和“老人老办法” 。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应该属于“中人逐步过渡”这一类,即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我们都是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在《决定》实施后退休,不同之处只是人在国外,没能参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中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文件规定在补缴参保费之后,应该按照“中人”过渡的办法予以解决。也就是说,那些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工龄满十五年的出国人员,等同于参加了十五年的养老保险。而那些工龄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办理,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这样就可使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就能够在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
我们高兴地看到广州已经做出了可贵的探索,据报道,20年前离职出国,补缴养老费参保照样能在广州办退休。曾在广州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工作和参保年限不足,只要办理退休时户籍还在广州,都可以通过补缴养老保险参保,待符合退休条件时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里一个先决条件是必须有户籍。但20多年前我们出国的时候,国家要求出国人员注销户口,交回住房,现在多数海外华人华侨同胞在中国没有住房,没有户口,若按照现有规定仍然不能参保和领取养老金。
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许多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都被原单位按照 “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并被毫无道理地取消了工龄。当这些人去原单位办理退休时,原单位以“除名”为理由拒绝办理,甚至拒绝提供以前的工作证明。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 [1986]73号)是我国最早界定“ 自动离职’而现在仍在执行的法规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对“自动离职”的界定和处理是与《国发[1986]73号》文件一致的,即辞职人员被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而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则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被剥夺了原有工龄。且不说许多单位事先并没有给当事人发出除名警示,或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而单方面简单地予以除名处理。即使是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也无权割断并取消当事人的工作历史,因为当事人的工作和劳动付出是一种历史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至今还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纠正这种错误处理,来填补历史遗留的关于退休程序的法律空白。“自动离职”和“除名”成了当今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办理退休手续的最大障碍,同时也造成了新的腐败现象和新的社会不公,某些单位、某些官员利用这个法律空白收取好处费、人情费,为某些有门路的华人华侨解决退休问题,而没有个人关系的华人华侨则申诉无门,苦不堪言,怨声载道而又无可奈何,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象。
(三)维护广大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合情合理合法,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
根据现行规定,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的养老金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时代和跨国度的难题,需要中央政府统一制定专门政策和法规,然后由地方政府具体执行,或者由中央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主持实施。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班子新思路,新作风,体察民意,体恤民情,令人欢欣鼓舞,充满希望。我们强烈请求中国政府重视和关心海外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早日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尽快解决华人华侨国内退休金的问题。我们海外华人华侨社团非常乐意配合中国政府做些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反映实际情况,提供具体资料,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海外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问题,维护华人华侨退休者在中国工作期间的退休金权益,也维护中国政府以民为本、人权为重的清明形象,实现广大海外同胞“我爱祖国,祖国也爱我”的宏愿。
尊敬的两会代表,我们殷切期待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关注和重视我们关于退休权益的愿望和要求,期盼您把我们的诉求作为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大会审议。在此我们代表广大海外华人华侨退休者对您的热情关怀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两会圆满成功。
此致
敬礼
欧洲华人华侨退休者协会
2013年1月13日,德国柏林
协会主页:http://crecre.de
协会邮箱:cre699@gmail.com
日本华人华侨关于在华退休养老金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诉
安心尊严的晚年,体面无忧的生活,融入社会的生存是摆在海外华人华侨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在中国退休养老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上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重重困难,诚恳地请求中国有关部门﹑各位领导负责同志尽快地在老人們的有生之年给予解决。我们的意见和请求如下:
一﹑华人华侨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日本与我们的母国中国没有社会保障的双边协定,加之我们多数人来日时,年龄已偏高,到60周岁时,加入日本国民年金保险的年数如不足规定年数,则不能获取日本的国民年金。即使可以获取,也因加入年数少,不可能拿到全额的年金,其金额根本无法维持生活。
我们大多于80年代、90年代初出国来到日本,之前在中国已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龄。当时的中国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及各项法律还不健全以至空白,对我们没有规范和履行公正的离职退休程序,造成至今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合法退休养老权益。更令人失望的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却把我们这个群体排斥到遗忘的角落。我们有工龄,没有地方承认。我们符合退休养老的条件,不给申请的机会和权利,一道一道的障碍把我们拒之在合法权益之外。
我们早年离开家乡时,谁也没能想到,几个“自动离职” 、“一次性离职费”、“不保留公职”﹑“清保”等等的字语,竟会简单地把自己的历史、在中国参加工作的工龄年限抹消,会给日后现在的老年生活带来困惑。其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不可回避。
二、华人华侨具有享受在中国的退休养老合法权益
老人老法 我们出生在中国,长在红旗下。党指向哪里我们就奔向那里,哪里艰苦就在哪安家。只讲奉献,不讲索取,只想为公,不计报酬,把一切献给党和国家是我们的座右铭。多种表彰和奖励,各种名誉和职称,在我们的档案中都有记载。我们在中国参加工作的历史时期,是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截然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在社会政治经济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与权利。每一个社会公民都享有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权利。低工资、高积累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用来作为社会福利保障。当时的退休养老制度不需劳动者直接交纳保险费,是以参加工作年限作为享受退休待遇资格的条件。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附件均指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的干部、工人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还规定:符合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干部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该退休。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按“老法”的文件规定,投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具有“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我们是否可以例外呢?
新人新法 在当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新法”,也把那个历史时期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被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明确了我们在中国参加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是已被支付。《国务院关干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通知【附件一】:“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这个国发文件使得许多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解决。存在同样问题﹑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的我们是否应该例外呢?
中人补齐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劳保部社保事业管理中心解释说:“1997年前退休的‘老人’,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同步提高待遇;1997年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总体上待遇会略有提高;1997年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除了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账户养老金之外,还要根据他们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定的过渡性的养老金。” 我们多数人符合1997年前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中人’的条件,享受“中人补齐”的待遇不是理所有应当的吗?
国际公理 近年,中国社会保障事业面向国际社会突飞猛进地发展。人保部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了高度重视。有关负责人指出:“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外国人与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努力为参保的外国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对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社保权益给予了维护保障。曾在中国就业过的﹑华人华侨﹑我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有什么理由需要剥夺呢?
三﹑华人华侨享受退休养老合法权益的障碍
以上所有的“法”都可以解决我们的问题,但我们却因为以下的重重障碍得不到应有的退休权益!
障碍⒈ 户口与国籍 我们最初出国时,要求必须注销户口。没想到这会给我们带来致命的障碍。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规定必须要有当地户口及身份证。近年,没有加入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侨虽可在原住所恢复已注销的户口,但持有外国永住签证或原住所无亲属的中国籍华人也无法解决户口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因出国而未分到社会主义制度福利分房一片砖瓦的﹑没有住所的华人华侨就更是不可能的了。许多人从有中国国籍没有中国户口,到加入了外国国籍上不了户口。最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加入外国籍则不能办理”的说法。虽然文件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各经办窗口都异口同声地“不可以! ” 。然而先办好养老保险,再加入外国国籍者则不受影响。先后加入外国国籍对待不一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且不说这项不合理规定的漏洞和不公平。但能肯定地说这条规定完全是与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公理相违背的。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任何国家不会因签证资格、国籍而受到限制,退休权益是沒有国界的。更何况我们都是中国血统的华人华侨!在中国的劳动关系和工龄有什么理由因有外国永住资格、加入外国籍而被抹消?而我们在中国有十五年以上的工龄,符合中国的养老保险条件,不在中国办理,却怎能要求其他国家来办理呢?
障碍⒉ 离职与工龄
1. 【自动离职】 我们所有的人在出国之际,均通过合法的出国手续:有单位批准、有中国外交部办理的有效护照、有各国驻我国大使馆批准的签证。没有一个人是“未办理任何手续或未通知单位”, “不辞而别”,“擅自离职”的。我们出国以后,大多数人没有得到过原单位的关心,没有收到过单位的信函和电话。原单位完全没有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来处理,而是在我们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 以“自动离职”﹑“不保留公职”把我们“除名” ! 处理结果如本人不主动询问,至今将还无从知道。一些人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而单位却仍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当时,没有一个人明白“自动离职”的含意,现实的当头一棒,使我们如梦初醒。我们的出国好似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以“自动离职”轻而易举地,让我们失去了人格和尊严。这种做法按规定应是无效的。然而非但不给予纠正,反而又增设了更加无法理解的障碍﹕被原工作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华人华侨不仅不发给离职费,视同缴费年限的资格也不给予承认!
2. 【一次性离职费】 “一次性离职费”同于“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让干了半辈子、快一辈子的职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在今天看来同样也是极其不合理的。而至今无法得到合理解决的障碍就是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但是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都强调了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那么终止“办理了‘一次性发给离职费’的离职,出国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就与规定相互矛盾了吗?
3. 【强制退保】 还有一些人是在中国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以后办理出国定居的。出国之前办手续时,原单位通知须到社保结算。当问及这笔钱可以如何处理时,社保只告知 “可带走可留下”,没有书面的说明,领款单上也没有款项发生起止日期的明确记载。事过多年才知道“带走”就等于清退,清退就等于把在中国几十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全部清零。执政机关隐瞒了政策规定,不给百姓以知情权。当当事人就此向原所在地的社保提出诉讼时,社保的回答却是:“当时对出国定居就是清退政策,社保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即认同对出国人员采取“强制退保”的做法。 执政机关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这些华人华侨受到了极大的损失,缴费年限(工龄)化为乌有,加之没有了户口,补缴参保成为了不可能。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各项工作已经进入法治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养老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已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主动权在职工手里。“自动离职”﹑“不保留公职” 、“一次性离职费”﹑ “强制退保”等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但是以把我们在中国工作过的十几年,几十年的工龄一笔勾销或给一笔连一张出国飞机票都不够的“离职费”来对待,牺牲职工利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自动离职”﹑“不保留公职”﹑ “一次性离职费”﹑“强制退保”等等都是与国际社会无法接轨的。历史畸形的产物都应该给予纠正和废止。它们已经没有任何实施的背景和前提,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障碍⒊ 档案与单位 与其他的国家不同,在中国没有档案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障。虽然中央多次作出规定,但对我们档案的管理仍是混乱和不统一。在我们出国的年代,除了公派人员以外,出国似乎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许多人都是在经受着冷眼偏见﹑各种刁难离开的原单位。再回去要档案的难处就可想而知了。为了寻找档案,踏破铁鞋,费尽口舌还是次要,因为即便找到也不是简单地可以调出。就是同意调出也还会遇到拒绝接受的尴尬。艰辛坎坷,举不胜举:
例(1)原单位未通知本人,档案早已转到街道。为了复活原有工龄,找不到国营企业则无法调出。
例(2)原单位同意档案调转人才。女50岁(事业单位55岁),男 60岁,年龄超过,人才不予接收。
例(3)档案在原单位,答复已被除名,不能办理退休。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调转档案。
例(4)档案在原单位,因自动离职,取消可视同缴费年限资格。不能办理退休、也不能办理参保补
交手续。
例(5)档案调出需找“重新参加工作”的“挂靠”单位,方可将出国前原工龄连续起来,再转人才。
例(6)找到“挂靠”跳板接收单位。无奈支付好处费,方可补做假档案,调转人才。
障碍⒋ 年龄与期限 我们穿梭两国,从50岁开始询问訴求到60、70多岁。我们紧追慢赶,跟不上中国政策不断改进更新。办理参保补缴手续,从有中国籍没中国户口到没了中国籍(或因外国永住资格)办不了中国户口,从具备条件成了不具备,从适龄变成了超龄。拿不到档案,就办理不了参保补交手续。有单位没有规范也办不了退休。有档案没有“挂靠”单位就复活不了自己实打实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无处无法被承认,领取基本养老金则是无稽之谈。向国务院侨办反映情况,被转地方,从此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一道道的障碍阻拦着我们,时光却在流逝,黑发里长出了白发。跑遍所有经办部门和有关单位,坚固的堵墙无法超越。
政府多次采取了一次性参保补缴手续的好措施,但没有一次针对海外华人华侨具体情况给予政策。我们望洋兴叹,等待期盼着……。但一次性参保补缴手续2012年12月31日截止的期限,又使我们掉进了绝望的深渊。
我们应有知情权,但退休养老的有关政策和期限,没有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我们。至今许多海外华人华侨仍然无从知晓。造成年龄超过,期限超过的責任不在我们。对我们一再无视拖延,补办参保还未解决,又出现了“补领”的新问题。多数人都到了﹑甚至已过了规定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年龄,而至今不能正常领取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四﹑华人华侨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一视同仁
不知道重重障碍是有意为我们架设,还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和规定的欠缺,没有考虑到华人华侨的具体情况而出现的不合理障碍。设立这些障碍,对平民百姓的华人华侨可能是有效的。但是从保障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国内的合法权益,实现以人为本,社保体系“全覆盖”方针出发,这些障碍的设置就令人费解了。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后门﹑有关系或给有权人好处,没有再参加工作的单位可以托到,没有档案可以制出,没有户口、没有中国国籍也有办法过关,也可顺理成章地拿到养老金。大家被逼迫得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明知不合理也只好迎合。然而想通过正当手续的我们反而就办不到了。奇怪和不合理的现象在蔓延。法律规范的欠缺会使一些人钻空子受益,同时也会使一些无辜的人遭到伤害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在回顾2011年工作中指出“解决500多万名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重要成就。”……这些都表明中国政府正视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断积极地努力加以纠正和解决。所取得的成就足以证明历史遗留问题不是解决不了的。
对于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部分特殊人员,国家也曾先后出台政策明确其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对于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华人华侨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也应参照以上的做法。如果不是把80年代、90年代出国人员视为有罪过,而是一视同仁相待的话,上述的重重障碍就不存在了。我们诉求:
⑴ 遵照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的原则,保护人权,迁徙自由,不受国籍户口限制,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公理。请以“人本”观正视我们在中国工作过的事实,肯定我们在中国的工龄(工作年限),承认我们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符合规定的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时,一视同仁地按照“老人老法,新人新法,中人补齐”,与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
⑵ 遵照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的原则,对我们没有规范及未按程序的处理,应视为无效。请广泛听取华人华侨的意见,对所存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不要再推来阻去。着手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调研,制订出充分保障华人华侨在中国的合法权益的、统一的退休养老政策及规定。
⑶ 遵照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以“自动离职”抹掉全部工龄,取消办理退休养老资格,“只有劳动尽责义务,没有享受保障权利”所违背准则的不正处理应该早日给予纠正。按“一次性离职费”﹑“强制退保”処理者应视同“买断工龄”的解决办法,享受退休养老的待遇。
⑷ 遵照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的原则,请纠正不公平的“国籍户口”要求;不现实的“连续工龄”规定;不合理的“挂靠单位”做法;不统一的“档案混乱” 管理。放宽因“规范不健全”所致参保﹑补缴参保的超龄超期期限,制止“规范空白缺欠”有机可乘的无限蔓延,设立统一的归口管理,使人人可以按照合理合法的手续,享受到合理合法的权益。对我们的问题,请求早日给予圆满解决。
五﹑华人华侨相信不会被祖国抛弃
我们请求中国政府千万不要把我们另眼相看,当作包袱抛弃。千万不要让我们看不到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那一天,带着遗憾,带着对祖国的失望离开……。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中国公民移住海外。由于中国的护照在外国,在中国所受到的刁难和限制,多数人为了工作、旅游、家庭团聚、子女教育等生活的便利,而无奈地加入了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住资格。我们在中国工作生活了半辈子﹑甚至大半辈子。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都在中国。虽然加入了外国国籍,但与中国藕断丝连的因缘是谁也切不断的。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与祖国同呼吸共患难,无时无刻不在想着为祖国争光。报效祖国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中国政府非常欢迎海外华人华侨归国参加祖国建设,但是一些优惠条件都是面向高端技术人才以及事业有成的巨商富豪,对于普通的海外华人华侨在中国的障碍还是重重叠叠。加之原单位不积极欢迎接纳,报国无门也是许多华人华侨留在海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2年全国 “两会”期间,代表们提出了“要本着 `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 的侨务工作原则,从保障海外华侨在中国国内的合法权益出发,尽快制定颁布保护华侨权益方面的法律。”﹑“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然而,纵观国内的法律法规,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海外华侨的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却还是空白的。”﹑“一些法律内容的缺失就导致了华侨在国内的权益时常会受到不平等对待。”﹑“很多时候,华侨持护照在国内不能购买房产,不能恢复户口,不能登记住宿,不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关键在于中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华侨权益的法律。” 。代表们还建议要给海外侨胞有“回娘家”的感觉。
中国的党和政府对保护华人华侨合法权益已列为了议事日程。到2020年,中国政府将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做到全民保障。 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福音,也是对世界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贡献。习近平主席最近也强调说﹕“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并且还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们对中国的人权﹑社会保障改革表示积极的支持和拥护。我们恳切地希望中国政府、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切实关心海外华人华侨的利益,并针对实际存在问题,从法律的层面给海外华人华侨予公平和尊严。相信祖国不会抛弃我们。
日本华人华侨在华退休养老金问题联络会
邮箱:huarenhuaqiao@yahoo.co.jp
2013年2月 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