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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华人华侨在华退休养老金问题联络会:这个华人华侨群体为何“老无所养”?
作者:华子 | 2013/3/6 1:22:17 | 浏览:3611 | 评论:3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展势,中国逐步通过自身的改革开放 “融入”国际社会,成为负责任大国已是中国的使命。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福音,也是全球华人华侨的期盼。但欢声笑语之中,华人华侨的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却仍旧是空白,在华退休养老金遗留问题的解决依然被忽视,为此造成了不少出国的华人华侨面临着“老无所养”的尴尬局面。

国际社会迁徙自由 社会保障人人平等

  老有所养﹕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退休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领取退休养老金(年金),直到死亡。国际社会的公共养老制度,只要满足法定加入累计年数,达到法定年龄均可得到应有的保障﹑享受到规定的待遇。不受国籍户口的限制,更没有工龄必须连续的规定。无论是中途退职,还是犯错判刑都不会失去保障的权利。时代的变迁,政局的变化也都不会改变老后应得的保障。

国际社会是怎样平等对待的呢?

  英国:1945年日軍撤离上海,丁贵堂先生出任上海江海关税务司(当时海关由英国人主管),1949年国民党败走台湾,英国人也撤离回国。1978年中国政局初見平稳,英方主动和中国海关取得联系,主动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给予当年的职员发放退休金和抚恤金。这些中国职员还有少数人今犹健在,至今仍在上海享受着英国的福利。

  德国﹕一位上海籍厨师,在德国中䬸館工作十七年,不幸罹患肝癌,返回上海仅一个月即辞世。德国退休事务局根据他的劳工税务経历依法给他在上海的遗孀发放退休待遇,按季度定期汇款,分毫不差。

  法国﹕邓小平先生二十年代曾在法国勤工俭学二至三年,法国政府在邓小平先生65岁时按照法律通知他,要给予他退休金。

  日本﹕有位曾在日本工作过二十五年以上,后定居德国的老人。在他满60岁时,收到了日本政府发来的函件,通知他办理领取年金的手续。

  台湾﹕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兵工厂的一位老人,临解放时,为给国民党军队运送炮弹,因国民党军败战被俘,从此留在了大陆。两岸关系缓和后,台湾承认他们的资历。到达退休年龄时,老人家领到了87万新台币的一次性养老金。

  1980年中国制定了《国籍法》 。这说明中国公民有可以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际社会中迁徙的自由。根据国际社会的公理,取得别国国籍、定居国外,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原在国的私人财产(房产、存款、退休金等)。而原在国仍然有义务,对其原应有的权利权益给予履行和保护。

走出国门放眼世界 权利剥夺养老无着

  中国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但是80年代、90年代初出国的人员为什么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了贡献,具备退休的条件,却得不到保障,权利也被剥夺了呢?

  出国定居者的遭遇﹕老Z现年63岁,1953年其父亲为参加新中国的建设,携全家从日本回到了中国。老Z在新中国长大成长,成为了一名舞蹈演员。曾任无锡市侨联第三届委员,文联委员,江苏省青年联合会委员。1991年为照顾年迈母亲回祖籍日本渡晩年,申办了出国定居。按照原单位的要求签定了离职协议书。领到了 3732元离职费和52元的路费。丈夫老X现年71岁,当时也同样在原单位领到了4656元离职费和50元的路费。就这样连飞机票都不够的金额买断了他们(老Z26年,老X32年)的工龄。大半辈子在中国渡过的老X和老Z到日时已不再年轻,加入日本国民年金年数就不可能多。因此即使可以领到,也是按加入年数计算的、微薄的、无法维持生活的一点年金。

  出国留学者的遭遇﹕ 现年63岁的老M,原是名医生,在中国有20多年的工龄。90年代初,自费留学到日本,靠打工苦学获得了博士学位。后为照顾幼小的孩子没有正式参加工作,因此也就没有加入日本的国民年金。没有工作,没有加入,当然也就领取不到日本的年金。但按照中国历来的退休养老规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积达到15年即可依法领取养老金。老M到了规定年龄时,本应领到中国的退休养老金。可出国后,原单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 “自动离职”,“不再保留公职”,使她的连续工龄蒸发,无法办理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手续,也就无从领取退休养老金。

  出国回国者的遭遇﹕T老现年73岁,1963年中国科技大学近代物理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原子能研究所工作。先后承担过核反应堆物理及核数据多项国家军用和民用科研任务。在国内外学术杂志上发表了67篇以上的论文。曾获国家级、核工业部奖9项。被评定为“核物理专业副研究员”。 1989年, 应美国一大学教授邀请, 经原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以自费公派访问学者身份赴美国肯德基大学林学系进行一项核物理与林学交叉项目的合作研究。1992年响应邓小平讲话, 从美国回到中国。回国后的10年,先后参加了原单位的多项科研任务, 11篇论文国内外的发表。但令人惊讶的是在此期间,原单位竟没有给她上任何的保险,没有支付1分钱的工资。导致她至今没有公费医疗、没有退休养老金。从事中国国防科技工作一辈子﹑为国家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核物理副研究员现在只能拿到200元的社会救济金。其原因,原单位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1990年早以“自动离职”,“不再保留公职”对她做了处理,并一直隐瞒了事实。这不仅否定了T老一辈子的工龄和劳动关系,也为她参加社保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据说在原子能院以“自动离职”处理的出国人员有300多名。

  在世界各地,当然远不止老X、老Z、老M、老T、还有老S、老C、老L、……不计其数。他们都是得到单位的批准,经过公安部的审查,拿着国家发给的护照,离开单位走出国门的。可在离别祖国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要想放眼世界,就要被“自动离职”﹑“一次性离职费”判处老有所养的“死刑”。 “死刑”之前,还要加上“没有中国户口罪”、“加入外国国籍罪”﹑“取得外国永住罪”﹑“没有挂靠单位﹑接续工龄罪”﹑“年龄超过罪”……。有人说谁让他们要出国,出了中国就没有了你在中国的权利。面对这些说法,我们只能惊颤,无法改变偏见。但T老返回祖国继续为国家贡献的遭遇又说明了什么?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次青春,几个二十年,三十年?当你到了老年的时候,青春忘我的年华如此不明不白地被否定,没有一个老人会平衡!这些老人不是“两头都拿”﹐而是“两头都拿不到”!。如果是合理合法的“两头都拿”,也是没有什么可嫉妒和谴责的。因为那是尽了义务的权利。

  这个群体老人们的青春是在中国的各行各业中任劳任怨地尽义务。那时个人低工资、国家高积累的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参加工作的年限是退休待遇资格的决定条件。国际社会的福利保障(退休养老金﹑年金等)同样是与公民付出的(工作年限,付税年限,缴费年限等)年数息息相关。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尽了劳动﹑纳税等义务的公民,就有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权利。同时国家有向劳动者收费扣税的权利,也就有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义务。没有不尽义务的白得,也没有尽了义务的不得。至于放弃或捐送也要由本人决定,任何他人无权剥夺和侵吞。

加速接轨国际社会 迫待纠正扭曲规定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建立新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为改变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了种种努力……,但不知为什么还是要把这个华人华侨群体的老人筛除?

  现在在中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还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国家法治统一、社会保障公平正义,一视同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权利。但不知为什么这个群体的华人华侨均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而他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却不可视同缴费年限?

  现在在中国﹕刑满释放的人员也可上社保、上超龄社保,参保年限可以与刑前累计。“双开”人员也可以享养老保险待遇。也有规定强调,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但不知为什么对这个群体的华人华侨用“自动离职”﹑“一次性离职费”就可以判处他们老有所养的“死刑”?

  现在在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即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领取养老金。没有要求15年缴费年限必须是连续不间断的。依此并不需要找什么“挂靠”单位来连接工龄,才可领取养老金。但不知为什么这个群体的华人华侨没有能与参保连接上的连续工龄,出国前的工龄就不能被承认?

  现在在中国﹕外国人能和中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证明中国政府在意识观念上有所前进。加入外国籍,定居国外并不等于已往的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就可以取消。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公理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为出国,以前的工龄一律抹掉显然是不正确的。但不知为什么这个群体的华人华侨因加入外国籍,在外永住就可以取消他们在中国退休养老权益?

  现在在中国﹕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纠风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领域乱收费问题,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惩治违法乱纪,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但华人华侨在办理退休养老金时,却时常会遇到,利用对他们政策的长期空白,现行法律的内容缺欠,从中取利、收钱的现象。不合理的、奇怪的现象愈演愈烈。假档案,假工龄,假工资表,假身份证,假户口顺理成章地能够获取养老金。但不知为什么这个群体的华人华侨想通过合理合法的手续,享受合理合法的权利,却要遭到伤害,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现在在中国﹕制度法规在不断地演进、变化、发展。但华人华侨的退休养老的权益总是被忽视。现制度法规对他们的重重障碍,消磨着他们的年华,超龄不是他们的责任。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年 “解决了500多万名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说明对出国人员退休养老保障的种种错误做法给予纠正,对已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不是不可以做到的。但不知为什么这个群体的华人华侨的退休养老历史遗留问题迟迟不给予理睬解决呢?

  由于历史环境﹑思想意识﹑旧式逻辑思维等条件的限制,加之历代规范统一及系统性的缺乏,导致了规范的不合理和不公平性,产生了这个华人华侨群体在中国退休养老的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在某些方面从保护职工权利和利益的考虑欠缺,甚至空白。当时不同于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职工手里。而多是由用人单位掌控。当时也不同于现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法律程序。而是职工没有知情﹑平等和协商的权利。半辈子,甚至一辈子的工龄,可以不明不白地,用毫不理解的“自动离职”等,单方面轻而易举地一笔勾销。如果 “从‘国本’法律观回归‘人本’法律观”﹔ 如果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合法性”﹑“程序”﹑“权利义务”﹑“公平正义”四个方面相统一的法治思维,“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逻辑推理来检讨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所做处理的不公平及非正义性一目了然的同时,对其的解决也就不是一件难事了。

  这些年来中国的大转型,劳动的关系变迁,多如乱麻的政府规范条文时常打架,没有比较权威的依据对现行的政策进行统一的规范。一些不符合时代的“红头文件”仍然可以否决生效的司法裁定。规范的实施执行越来越发混乱复杂。许多涉及民生的问题,长期放置迟迟不得解决,眼睁睁地看着百姓利益在牺牲。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各项工作已经进入与国际社会接轨的今天,在人们思想意识不断地提高,政策规范不断健全之际,对那些不合理、欠缺、相互矛盾,相互打架﹑应该被历史淘汰的条文、规范不能清理,修正,推陈出新的原因是什么呢?彻底清除那些早已被历史淘汰的障碍物,才能加快在体制、法规、观念等等方面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老人们迫切期望中国政府不要再等闲视之,消极怠慢﹔恳求不要再以陈旧偏见的思想观念来对待,不要再以空缺扭曲的法律法规来翻弄﹔请求尽快地制定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同样得到“老有所养”;祝愿祖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繁荣昌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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