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中国癌症村247个,涵盖27个省份;86个城市近5亿人受灰霾影响;200个城市地下水质监测中,“较差—极差”水质比率达55%;2006至2010年环保部等机关斥巨资,调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但拒绝公布结果。
因为环境污染,河南省东孙楼村王子清“100多人的大家族,有30人左右死于消化系统癌症”;山东省淄博市金岭镇长期被癌症阴影笼罩,以致省城肿瘤医院的医生一听患者来自淄博,张嘴便问:“是金岭的吧?”
今年1月首都北京仅五天没雾霾,除夕夜、元宵夜均四面“霾”伏,PM2.5(可入肺细颗粒物)时常爆表,市民不得不龟缩在室内“自强不吸”。
有人自嘲“雾都孤儿”;有人赋诗“北京风光,千里朦胧,万里尘飘,望三环内外,浓雾莽莽,鸟巢上下,阴霾滔滔”;有人“特别高兴,因为空气没有特供”;有人悬赏20万元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局长死活不干;有人“相信十年以后中国三大癌症(肝癌、肺癌、胃癌)将会困扰着每一个家庭”!
癌症村、雾都孤儿拷问美丽中国!中国治污刻不容缓!美丽中国须有切实行动!
中国环境危机的背后有着相当复杂的体制原因。
首先,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均是一级财政,需发展经济、汲取财政收入、解决“吃饭”问题(俗称“吃饭财政”)。若无投资,则薪水难保,升迁无望。
其次,中国实行压力型体制,发展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谁能落实指标,谁就有升迁资本,否则怕连现职也难保住。
在吃饭财政和压力型体制下,中国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大多患有相当严重的招商引资“饥渴症”。不仅地方党政领导而且人大、政协、工会领导,都常有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指标。为了招商引资,有领导甚至公开宣称:“房地产商来我市投资,赚了算他们的,赔了算我们的!”
既如此饥渴,费尽心力请来的企业主自然成了政府的座上宾,哪敢轻易监督其排污啊!某官员对某癌症村上访村民说得最是地道:“我们的工资都指望他们(指排污企业)呢!怎敢轻易让他们搬走啊!”
中国要解决企业非法排污问题,确有必要将乡镇政府改为派出性机构,取消其财政,以免其为“吃饭”问题热情地把高污染企业请到农田里、栽在村边上;应在合适的地区设立高污染类企业集中区,严格规定该类企业只能在区内投资,不能被基层政府或村集体盛情请走,随便污染农田、河流、地下水等。同时,还应改革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为中心的考核晋升机制,加强中央财政对落后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以根除其招商引资“饥渴症”。
中国环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环保官员的“帽子”(仕途)和“票子”(财政)掌握在地方党政领导手中。在重经济轻环保、招商引资“饥渴症”等支配下,当经济发展与环保发生冲突时,环保自然要为经济发展让路。为了解决工作费用,环保部门还常负有收取排污费的任务,不少环保官员的主要精力不在执法而在收费。
企业主们为了非法排污会千方百计地收买环保官员,在遍地污染、法不责众的心理支配下环保官员们也多乐于被收买,越是落后地区、越是基层,越是如此。由此才有那么多环保官员对恶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度冷血!
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效果
为解决环保人员不作为甚至监守自盗问题,不少人建议中央对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但也有人以海关、工商、国土等部门垂直管理后未取得理想效果为例,坚决反对环保部门垂直管理。
笔者认为,从权力监督的逻辑来看,监督权须独立于被监督权,并至少不弱于被监督权,才能取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如前所述,由于招商引资“饥渴症”等原因,中国地方党政领导多已与非法排污企业绑在同一战车上,多由监督者堕落为被监督对象。环保问题若继续实行属地管理,则等于或近于无人管理!
这便是企业主们敢用明管、暗管将污水直排河道、地下的关键所在,也是河水因企业排污臭不可闻,周边百姓水生火热、维权无门,而排污企业主不仅未遭惩罚,还被尊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键所在。
诚然,海关、工商、国土等部门垂直管理后未取得理想的监督效果,但是论家是否想过,若这些部门不实行垂直管理,又会是怎样的监督效果?
监督部门垂直管理符合权力监督的逻辑,本身并没有错。错的关键在监督者相对被监督者来说还不够强大,且很易被收买。由于地方监督的最大对象实质上就是地方党委书记,所以有必要在地方另建独立且不弱于地方党委的党的监督委员会,统领各类监督机构,确保其敢于并能够切实行使监督权。
如此强力的监督委员会建立后,还需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例如,对监督类官员率先实行高薪养廉和财产公开;凡能采用指标考核的地方尽力实行指标考核,就基层环保部门而言,可采用科学手段在监督官员上任时将各项环保指标测量出来,凡上任后环保指标退步者一律不予升职。
同时,还应把业已存在的多种民意测验做真做实,使其成为人民对官员监督的得力渠道。在舆论方面,应设置环境监督特区,给百姓环保参与以最广泛、最有力、最安全的自由保障。
法理上,受害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但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间因果关系难定,中国尚无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健康认定的权威机构,医学上多只能确定污染是致癌原因之一与审判原则上讲究唯一性之间存在矛盾,却又缺乏国外法庭对因果关系判定的灵活把握,使得一些明显的污染受害者由此无法胜诉。中国应“明确环境损害的适用对象和条件、赔偿范围、赔偿责任认定和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及诉讼等方面,以解决‘法律不足’问题”(参考邓飞《内地近百“癌症村”或被牺牲》)。
企业非法排污非一朝一夕,排污手段即使再隐蔽,也不可能不露蛛丝马迹。导致中国目前环境危机的直接原因在环保部门不作为和受害者维权无路,藏在其后的是政府压力型体制、吃饭财政和以GDP论英雄的考核晋升机制,藏在更深处的是重发展轻环保、以GDP增速谋求合法性的执政理念,藏在最深处的是商人和政客们的自私心灵和扭曲人格!若不铲除这些制度及文化上的沉疴,何谈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