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石油公司工作的王先生,被派赴沙烏地外海,進行海上石油探勘工作。王先生每工作滿一個月,就會返美休假一個月,並長年採行這種工作及休假模式。申報年度所得稅時,王先生將公司外派的年收入,填報扣抵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以享美國稅法給予赴海外工作納稅人的稅務優惠,孰料卻接獲國稅局(IRS)來信,表示王先生不適用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因為他的報稅住址(Tax Home )在美國。
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20日舉行美國國際稅務講習會,受邀演講的國稅局稅務稽查吳景行表示,近年美國企業全球化發展,造成愈來愈多美國公民或居民被派駐海外工作,因此,國稅局也開始針對填報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的納稅人,加強資格及稅表的稽核。
吳景行指出,欲採用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的納稅人,首先須被國稅局認定具有海外報稅地址,通過國稅局認定的關鍵,在於納稅人須降低本身與美國居住地的聯結性。
例如,納稅人雖派外工作,但家人都在美國,或國外收入大都匯回美國銀行帳戶,或仍有美國投票登記資料的更新等,都會讓被派外工作的納稅人,被國稅局認定其報稅住址仍在美國,且無法適用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今年報稅的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為9萬7600元)。
另一在民航公司擔任機師的林先生,被公司派駐日本,但林先生在日本生活期間,一直在機場附近租旅館過活。他的稅表填報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也遭國稅局來函拒絕,並要求更正報稅。
林先生不服國稅局的認定,向地方稅務法院提出申訴,結果稅務法庭判國稅局勝訴。林先生繼續向聯邦第五巡迴法庭上訴,結果林先生逆轉勝,國稅局敗訴。
吳景行表示,被派駐海外的美國綠卡居民,要適用海外勞力所得免稅額的稅務優惠,須實際在國外有居住、工作達330天。美國公民要適用此稅務優惠,可選擇採用330天的審核標準,或證明在海外派駐當地為真正居民(Bona Fide Resident)。
國稅局因林先生派駐日本,長期租旅館而居,因而認定林先生在日本非真正居民的事實。
但吳景行強調,林先生在上訴法院,提出在日本學日文、參加當地運動俱樂部,以及與日本當地人交友的證明,向法官提出本身融入日本當地生活及社交的有力證明,因而訴訟轉敗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