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自发且自然的现象,是结果、是目标、是更好的平台,但绝非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当前,在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大旗下,各种传统农业以外的项目纷纷建立,筑路、地产式的钢筋混凝土经济炙手可热。反观农村:农民成了城市的蚁族,付出最多,回报最少;耕地成了政府的自留地,任意跑马圈地;环境成了工业化的手纸,用完就扔。城市化蜕变为卖地经济,政府得利,开发商得地,剩下点“造城运动”的面包屑留给了农民,更勿论一幕幕前所未有、奇闻怪谈式的征地惨剧。
悲剧式的“城市化”有什么意义?若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思维,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政治生态下,“城镇化”极可能被各级地方政府异化为新一轮“圈地运动”,前10年城市化的悲剧仍将继续。
城市发展,涉及了政府、企业、农民、市民,政府何德何能,可取全部而代议之?所以,政府首先须回归应有的行为理性,放弃“政府主导”式的计划经济思维,做制度的守夜人,履行公共产品的供应职能,守望着企业、农民和市民去三方博弈。中央政府应继续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法律制度上形成了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奠定制度前提。
其次,应松绑社会舆论监督。拜信息技术所赐,中国存在一股密切关注社会民生的媒体力量,推动重大事件回归公义的轨道。很多事件真相的另一种表述,如国军抗战、雷锋的照片、1960年代的大饥荒,无可阻挡地一一浮出水面。“金盾”是防不了翻墙的,“维稳”式的舆论管制只导致“沉默中爆发”。政府需要对舆论监督持中性的立场,允许存在多种声音。党报的观点,商业媒体的评论,民间舆论的看法,可交融并汇,多角度地呈现一个相对完整的真相。
再次,应努力推进司法独立。中国应尝试在县乡两级政府实行司法独立,保证法制精神在征房用地的第一线得到贯彻,避免很多征地悲剧。征房用地最主要是由县乡两级政府来具体执行,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治生态下,基层政府实质上缺失监管,若非重大事件,很难引起关注,也就有很多土政策、土办法根植于一方。当政府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还掌控监察者的任免权,要借公权而侵民利,岂不易如反掌?
第四,城市规划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自主决策并承担一切结果。“先污染,后治理”是一种落后的治国理念,原因在于引进污染的规划者和执行者,不仅不用对负外部性负责,反而能得到晋升。这与法制精神,与市场经济,与经济人的理性完全背道而驰。遗憾的是,这种理念在中国的县乡政府,比较普遍。为了乌纱帽,哪管死后洪水滔天?若要以往30年以来的环境灾难得到遏制,项目重复低效建设得到制止,就必须要求政府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规划城市,通过法律和行政两个渠道,实施严厉的问责制。
最后,应以市场机制来选择城镇化的经济内容。政府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准确预见新的经济增长点。20世纪50年代香港当局没有设定产业政策,但开创了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外向型出口劳力密集产品的工业化模式。而同期的台湾当局强制推行进口代替模式,成效不彰,在国际竞争压力下,于20世纪50年代末改取香港式的自由化、国际化政策,市场自动采用了香港式的出口导向工业化模式,创造了台湾奇迹。后人称这是政府有意设计了这个工业化模式,实际上没有任何政府有能力设计此模式,而是香港市场自发地创造了这个模式,其它地区的政府加以模仿。这些经验说明了市场在组织试验方面,比政府要高超得多。所以,农业现代化,未必能成为中国城镇化的经济内容。
总之,新一届中国政府必须要从法制、舆论、政府理性层面入手,界定政府的权限和行动规则,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和监督力量,才能保证合理、有序地实现城镇化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