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台北、溫哥華、上海的房地產狂飆,漲到業主們開始擔心泡沫化的問題,於是心生轉移資金到美國市場的念頭,這些外國的投資者紛紛來到美國各大城市考察房市,賭城拉斯維加斯也是必到之處,他們常問的問題是:
1、出售時會不會被代扣預繳?國稅局對外國人在這項目上,訂有代扣預繳的法規(FIRPTA),要求為其代辦售屋過戶的「公證公司」,在給付外國人售屋所得之前,不管有利潤或虧損,須先代扣10%繳給國稅局,賣主年底報稅時,再計算出真正的稅額,取得退稅。除非:
A、買家簽一聲明書(affidavit),表明其購屋為自住目的,且買價低於30萬元。自住的定義是:未來兩年內,家庭主要成員每年將有超過一半的時間會住在該屋裡。
B、外國投資者選擇作「1031交換延稅」,即以賣掉這個投資項目的所得去購買另一個價格更高的新投資項目,因為並未將現金兌出,予以暫時延遲繳交「資本利得稅」,等到最後變現時再一起累計繳稅。
C、填寫表格8828-B,向國稅局申請「免代扣預繳」(Withholding Certificate),在90天內國稅局會回覆准或不准。
2、要不要設立一個公司來擁有物業?
A、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法律上的個體),當其被追訴債務時,不會涉及私人身家財產。我們建議投資商業出租地產的人以公司名義投資美國房地產,但只購買一、兩住家物業的人則不必多此一舉,因為後者被追訴債務的機率很低,也省卻公司報稅的負擔。
B、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C Corp)有雙重課稅問題,公司課一次,股東又課一次,除非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為「小型股份有限公司」(S Corp,Small Corp),S公司的收入由股東個人直接承接,可避免雙重課稅。但是外國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申請變更。
C、為了避免雙重課稅,外國投資者欲設立美國公司的可以考慮設立「有限債務公司」(LLC),LLC可以選擇以個人身分來報稅,而且LLC比「股份有限公司」還多兩個好處,即它可作「1031交換延稅」(1031 Exchange),如果不作交換延稅,也可以享有低的「長期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