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一个“法治”的新体系在中国逐步建立形成。海外华人华侨在华退休养老金问题,移居国外是否还能回国领取养老金问题也已是不可再置之不理,旁若无闻,期待有关部门能够给予认真负责的关心。希望有关领导以及制定政策的人员能从国本法律观回归到人本法律观,把已习惯的行政、领导、管理思维转变为逻辑推理的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对由于历史国情﹑思想意识﹑旧式逻辑﹑规范缺陷﹑法律空白等条件限制所产生的华人华侨在中的退休养老金历史遗留问题给予重视及尽早的解决。
对此,中国各个省市做法不同,社保咨询热线也回答不一。
早先,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有〔侨政政字第119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城镇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马骁有“回应”说﹕ “已经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在以后,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对于出国前还没有退休的人员,则将以2011年7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为分界。在此之前出国定居的人员,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再出国定居,即使已经改变了国籍,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等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继续在国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缺陷矛盾令人疑问重重
80年代、90年代初出国的一个华人华侨群体恰恰是 “回应”中所指“出国前还没有退休”﹑《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出国定居﹑与〔侨政政字第119号〕规定中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只有一字之差的 “未”退休人员。他们出国之前在中国已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龄。由于当时的中国退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及各项法律的不健全以至空白,对他们没有规范,未能履行公正的离职退休程序。在制定新的保险法时,本应采取积极认真负责任的态度,使他们的退休养老待遇与新制度入轨衔接,在保险法中给予体现保障。遗憾的是不知有意还是无意不仅未曾考虑他们,反而为他们埋下了档案﹑单位﹑离职﹑工龄﹑户口﹑国籍﹑年龄﹑期限等等重重障碍,使他们仍然是有在中国的工龄,没有地方承认;符合退休养老的条件,不给申请的机会和权利。致使陷入 “老无所养”的尴尬境地。
如果这些老人们完全不符合在中国退休养老的条件﹑如果同类情况没有一人享受到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待遇,他们也不会产生任何的“奢望”。 “规定”和“回应”使人无法接受的是,保险法有“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还硬要把他们在中国十五年以上的工龄抹除消灭。新制度转型变革有“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针政策,却偏要对他们强行分界随意地否定,不正解读无理地剥夺,实在令人疑问重重:
疑问一:中国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无论新老制度 “老人”﹑“中人”、“新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照以上“规定”和“回应”,出国定居的 “老人”﹑“新人”和“外国人”也都可以享受中国的养老金待遇。可偏偏唯独把出国定居的 “中人”(也就是这个华人华侨群体)挑选出来分界去除,他们符合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也不能享受中国养老保险待遇的理由是什么呢?
疑问二:〔侨政政字第119号〕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可以继续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那么,对获准出国时尚“未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就要分年龄﹑国籍,退休前后先后加入外国国籍,退休待遇完全不一的理论根据和理由何在呢?
疑问三:按照上述“规定”和“回应”,获准出国时“未办理”退休,以2011年7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为分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是全部没有享受到中国的养老待遇和领取到养老金,这又应该如何给予解释呢?
疑问四:在中国的《宪法》、《劳动法》、《国籍法》、《保险法》里都找不到所说的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出国定居的人员,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法律条文。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与法律有着严重抵触,存在极大缺陷。退出历史舞台,对它们的清理和纠正不已是时代的需要和要求吗?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及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在中国同时期﹑同劳动﹑同贡献的职工是同工同酬,同等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旧的模式过渡向新的模式,国家以对各个时期劳动者负责任的态度,按“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针,使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并轨相互衔接。
遵照法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如果追求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个群体同期同样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样毫无疑问已由政府给予了承担,不存在“未支付保险费”的问题。
依照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追求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个群体在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同样应该毫无疑问地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也同样毫无疑问地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按照条件﹕同样出国的海外华人华侨有一部分人员已享受到了在中的养老金待遇。如果追求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凡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滿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滿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尚未享受到的海外华人华侨均应毫无疑问地同等享有在中的养老待遇。
对照公理﹕中国的华人华侨在海外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下都没有受到歧视和区别。海外华人华侨遵守所在各国的法律,无论是加入所在国的国籍,还是保持中国的国籍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与所在国公民同等的养老待遇。华人华侨在自己的母国享有同等的养老待遇毫无疑问不应该吗?
本是同根生,一样作贡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一视同仁。人人可以按照合理合法的手续,享受到合理合法的权益,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才能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