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J. Berman)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前不久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章,也阐述了这个道理。这篇文章强调,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周强指出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然是有针对性的,现实中此类现象太多。在周强此文前,上海法院就曝出几位法官集体嫖妓的丑闻。嫖妓丑闻暴露的不仅是法官群体的道德沦陷问题,更是中国目前低劣的法治环境、司法体制和制度问题。很显然,法官群体的性贿赂,是贿赂者看中了法官握有枉法裁判的权力,这才是事情的本质。
不过,比起法官可能的枉法裁判来,各级握有最大权柄的领导人更易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情况。从已经公之于众的官员腐败案件来看,几乎每个腐败官员的背后,都存在这类现象。拿目前正在受审的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说,在其掌政期间,将整个国家的公权力家丁化,要打黑就打黑,要用钱就用钱,要控制舆论就控制,没有一条做不到。尤其是作为国家强制力的警察权受制于其个人专权需要,并通过“专案组”形式进而控制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演出了一出压制和迫害律师,封锁和控制网络,劳动教养村官,不经审判直接没收拍卖民企所谓的打黑财产等戏。在整个重庆市,薄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可以说是发挥到了极致。
还有刚判刑的前铁道部长刘志军和前能源局长刘铁男,也一样,几乎把他们控制的铁路系统和能源系统作为一个独立王国,所有的工程和项目都被他们掌控,其“旨意”就是法律,没有他们的批示和同意,任何一件事都干不成。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背后都是一个权在支撑。以权压法不用说,以言代法实质上是以权代法,言的背后就是权。普通民众的“话”是不可能有“法”的管治作用的,能起作用的都是官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金口玉言”,在他所管辖的领域被其治下民众和治理对象作为“法”来遵守。例如,原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在位时就常对部下讲,“啥子法不法,老子就是法!哪个狗日的不老实先双规他!”。所以,这三句话,为人们揭示了权臣服于法的事实。
权法冲突在今天不可避免
中国是个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社会,权大于法并不奇怪。过去,权是赤裸裸地起作用,支配着社会的运行。如今,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执政党和政府对依法治国的强调,一方面,在许多地方,依然上演着这种赤裸裸的专权表现,如不断出现的强制暴力拆迁、跨省追捕等;另一方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也变得比过去更为巧妙和隐蔽,程度可似减轻,但性质一样。
权与法的冲突在今天变得不可避免,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权利主体多元化,权利属性法定化,权利实现程序化,权利冲突复杂化的趋势已日益明显,从而客观上不得不借重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但是,与此同时,权力也不肯退出市场,传统的人治依然在发挥实际作用。这个冲突过程有多长,取决于法治建设的进度和人们对法律的信奉程度。要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减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当下而言,必须做好四方面的事情:
首先,不能将权力集中在少数领导干部上。既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背后是不受约束的权力,那么,依法治国当自依法治“权”始,也就是必须严格限制政府和官员的权力,尤其不能将公权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权力集中,就失去了制约的力量和可能,像古代的帝王,拥有生杀予取的大权,也就无人可以制约他。所以,必须将集中的权力进行分拆,分权和制衡,才能削弱权力的威力。
其次,权力的运行要规范、公开和透明。现代社会,官员的权力是建立在公民授权基础上的,这就要求政府的行政乃至一切公权力的运行都需要公开透明规范,只有这样,授权者才能得以监督。否则,权力封闭运行,政府的决策政策出于密室,监督和以法治权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高层做出表率。科层制的官僚体系注重上行下效,再加上中国传统上强调领导人的德行,因此,要防止权大于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高层的表率作用很必要。如果高层领导在依法治国上率先垂范,其榜样作用将胜过一打教化,必定会被各级官僚所效法。
最后,还需办几桩实在的有说服力的案子。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某种程度上,敢不敢打老虎是试金石。只有针对滥权现象多打几只大老虎,办几个铁案,让官员们看到法律的威严,才能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崇奉法律。否则,违法成本过低,缺乏相应的惩罚责任,敬畏法律也就成了空谈。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执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唯有真诚地信仰法律,才能带领人民信仰法律,从而,法治才能在中国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