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如何对薄案下判时,济南中级法院的法官一定会觉得十分困难,因为他们要在专业判断和政治立场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
笔者仔细阅读了薄案的庭审记录,总的印象是: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由于身系囹圄而不可能进行相关调查的条件下,被告人不可能在法庭上提出足够的证据去证明自己无罪;但是对于具有法律常识,并且了解中共党史的人来说,他和辩护人的辩护陈词,基本上可以让他们相信,公诉人提供的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令人质疑的、是不充分的;也就是说,依据这些证据,是难以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定的。
被告人及其律师指出的公诉人庭证的最主要缺失是:一、所有指证被告人有罪的证人都是有罪之人,有立功减罪的动力。所谓“立功”,就是向中纪委“揭发”被告人的罪行。其中,薄谷开来还有立功免死的动力。顺便说一句,其实王立军因为参与,甚至可能主导了对海伍德的凶杀案,再加上向美国领事馆寻求政治庇护,也有揭发被告人以立功免死的动力。不仅如此,薄谷开来还有心理抑郁、精神不正常的问题。所以,他们的揭发不足为信,不能作为判罪的有效证据。二、公诉人没有找到任何不是罪人,而且与薄案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去提出独立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除此之外,被告人曾经两次强烈要求薄谷开来出庭作证,但是法庭没有同意,法庭的解释是:薄谷开来没有义务出庭作证。实际上,既然薄谷开来的录像和录音作证已经向法庭提供,她是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不让薄谷开来出庭,就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通过质询,寻求谷氏证词不可信的更多证据的机会。
8月27日中国的主流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刊登或播放了关于薄案结束庭审的报道,其中提到公诉人的申诉证据合法、可信、有效,彼此互有印证;但是被告人的陈词只是推说“没有印象”,或者说和指证的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笔者注意到,这篇为公诉方和被告方陈词定调子的报道,忽略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最重要的推翻公诉人庭证有效性的论点。这个忽略,恰恰说明了被告人和辩护人辩护打中了要害。
在中共党史上,依据被抓之人的证词抓捕嫌疑人,最终造成冤假错案的例子不胜枚举,在中央苏区肃查AB团和延安整风肃反的行动中,有过惨痛的教训。在肃查AB团的时候,有的部队,排长以上的军官几乎被杀光,错杀的红军,包括军级指挥员达数万之众。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在中国,被抓“罪人”的证词是不足为信的。
在法制良好的现代国家里,庭审下判所依据的最重要的通则之一是:对疑似犯罪的指控,如果缺乏足够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撑,是不能做出有罪判定的。面对此种状态时,法庭只能宣判无罪释放。
笔者认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下了贪污和受贿的重罪,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加以严惩是应该的,也是符合法律的。但是,如果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却做出有罪判定,不仅不符合法律,也是危险的,因为它会给中共、法庭和被告人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基于以上的事实,关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究竟是足够的有效?还是不够有效?笔者相信,济南法院的法官肯定能够做出专业判断,对根据专业的法律原则应该如何下判,也不难做出专业结论。
但是,由于中共上一届的中央政治局,已经在庭审之前对被告人做出了有罪判定,由于济南法院对薄案的庭审,显然是本届中央高层执行上一届中央政治局决定而做出的决定,如果济南法院的法官对被告人做出类似于“证据不足,此时难以判定其有罪”之类的判决,就会与中共高层在庭审之前所持的立场相背。在司法机构具有独立性的国家里,这样的宣判是正常的;但是在迄今为止,司法机构依然不具备独立性的中国,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却会产生极大的震撼。
坚持维护法制原则和主张司法独立的人会认为,假如出现这样的判决,如果中共能够允许这样的判决,这将说明中国的司法出现了值得肯定的质的飞跃,并且意味着,不仅法庭,而且中共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竖起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但是,谁也不能肯定中共会允许这样的判决,很多人认为不会。如果中共不允许这样的判决,而法庭却违背了中央高层在庭审之前所做的决定,法官会不会受到惩罚?这大概是法官难以回避的另外一个严峻的事实。
法官究竟会怎样做?全中国和全世界的人都在关注。无论他们的选择是什么性质,他们的决定都会在历史上留下永恒的记录。
作者是退休教授,曾任台湾辅仁大学社会学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