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届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此次的《选举法(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分析,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
打开电视,看记者采访代表,几乎是清一色的官员在人大分组讨论时,许多发言人也无一例外就是官员。官员一方面作为行政的领导人代表政府管理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人民的代表监督政府,怎么看也不顺眼。因此,对于此次《选举法(草案)》的修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用志就预测,修改将导致“领导干部的代表要相应减少,尤其是省一级”,可谓大势所趋,符合民意。
“官员代表”过多,不利于发扬民主政治。首先,“官员代表”无法成为公众的利益代表。姑且不说“选举制度没有真正的体现民意,有一些计划安排的成分,所以官员很容易得到代表的位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之语),即相当多官员不是真正由公众选举产生,重要的是,作为官员,他们处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相对被管理者的公众来说有其特殊利益,在涉及许多公共事务时,其意见不能完全代表公众,甚至与公众站在对立面。
其次, “官员代表”容易陷入“监督不能”。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大代表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但官员自身是行政官员或者司法官员,让他们去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等于是要求自己进行内部监督。而内部监督早就为经验证明是最软弱和最无力的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成功只能依靠成员的自觉和道德的力量。
然而,这些年来,中国的“官员代表”却呈现逐届增长的势头,并且占据一个非常大的比重,为民众诟病。如广州本届500名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了38.43%,其中“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又占总数的10%。因此,此次《选举法(草案)》修改非常及时。从长远来看,“官员代表”应当逐渐减少,甚至消失,在人大会上实现“零官员代表”,才是根本之策。
不过,另外一方面,我们对具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从而减少“官员代表”,却不可盲目的乐观。一方面,选举透明性还需要大大地加强,要真正选举出符合工农和知识分子意愿的代表;另一方面,一些所谓工农代表其实并不具备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并不能真正为工农争取利益,在立法上进行博弈。因此,所谓的工农代表也不能完全限于“身份代表”,而是要了解工农的情况、愿意为工农代言、被工农真正选举出来的代表(可以是律师、教师、媒体人士等,但不能是官员)。这也需要中国大力改进选举制度,让工农能选举出代表自身意志的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