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601A臨時豁免,歐巴馬政府對移民的一個重要成就是I-601A豁免案。此方案最突出的部分是申請人依據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生活將會極端困難為主要條件,在美國遞交I-601A臨時豁免再入境的懲罰申請,並在美國等候裁決,裁決後申請人再依結果來決定是否去領事館完成領事作業程序。此前,那些在美國無法調整身分又希望去領事處理移民程序的申請人,必須先在美國領事館或海外使館面談,被拒後才可遞交I-601豁免申請,然後在海外等候豁免申請的裁決。
目前全國福利中心裁審的目標是六個月。據說現在要求補交材料(RFE)的比率可能是50%。但美國移民律師協會(AILA)前任總裁查爾斯庫克(Charles Kuck)於2013年8月14日在博客中表示,即使經驗豐富的律師們的案件的批准率也在50%以下。全國福利中心拒絕不屬道德敗壞或道德淪喪的輕罪案件,或道德敗壞罪但明顯的屬輕微刑事罪行案件,或只犯過一次酒後駕車罪。移民律師協會於2013年8月6日發出了一份12頁的備忘錄給移民局主任 Alejandro Mayorkas,表示律師協會會員抱怨收到的拒絕案基於「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可能除了非法居留外還可能有其他不得入境的理由,認為移民局在許多情況下對「有理由相信」給予過度強烈解釋。移民律師協會要求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重新考慮目前評估「有理由相信」的做法,讓許多應獲得此福利的家庭受益。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應該盡快公布此方案的統計數。如此案的統計數字像上所述那麼無望,移民局應對負責裁決的官員採取再培訓的措施。I-601A批准的裁決標準應與I-601的案件相等,甚至不比其嚴格才對,因為這個方案的目的是對此類非法移民提供一個補救方式。
二、245(i)追溯情況移民上訴委員會於2013年8月8日Matter of Estrada案(BIA2013),阻止245(i)的追溯情況。其意思是說,如果主要申請人(具有245(i)條款的人)和另一位外籍人士於2001年4月30日之後結婚,而這位外籍人士在稍後提交勞工紙申請變成主要申請人,而原來的主要申請人(具有245(i)條款的人)變成家屬,外籍人士試圖利用這項245(i)條款以主要申請人來調整身分「是不可以的」。
根據最新版本的 245(i)條款規定,大多數非法移民,若於2001年4月30日當日或之前有人為他遞交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申請,並能夠證明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可以在支付1000元罰款後調整身分。移民上訴委員會的這項決定,只影響於2001年4月30日之後才建立婚姻關係的雙方外籍人士,不影響於 2001年4月30日當日或之前就建立的婚姻關係。也不影響移民局副主任William R Yates於2005年3月9日的備忘錄「澄清某些以移民和國籍法案245(i)調整身分的資格」,即一方當事人與具245(i)條款的外籍人士於 2001年4月30日之後結婚,只要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此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具245(i)條款外籍人士的家屬來調整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