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信託時,要先將信託裡的資產再轉出來到個人名下,如果資產是銀行存款倒還單純,若是其它的資產,如經營的生意,則會很複雜。
slideshow 張女士生財有道,積累了不少財富,她觀察拉斯維加斯的房市已有一段時日,最近開始進場投資,寫購買合約時,她要求加上子女的名字,她說是為了預防將來遺產稅的問題,經過諮詢後,她才知道,在今年聯邦遺產稅法修正後,她已經不需要再這樣操作了,因為她的財產總額未超過遺產稅的免稅額。
2011年歐巴馬將聯邦遺產稅的個人免稅額從100萬調高到500萬,2013年國會通過使其成為法規,並按每年通膨指數調整,2013年個人免稅額達到525萬,夫妻則1050萬,即個人遺產在525萬內,夫妻遺產在1050萬內,不須課聯邦遺產稅。各州的遺產稅免稅額則依各州稅法而定。
過去許多富人為了遺產節稅而設立信託,並且在「家庭在世信託(Family Living Trust)」之下,再設立AB信託。AB信託的作法是﹕在一方先去世時,把夫妻財產分為二份,其中之一是「未亡人信託(Survivor's Trust,A信託)」,去世者的那份再分設兩個信託,一是取出和個人免稅額相等的金額,給「家屬信託(Family Bypass Trust,B信託)」,自然免稅,配偶如果是受託人,仍可支配;二是將超過個人免稅額的部分給「配偶信託( Surviving Spouse's Trust)」,享受配偶繼承免稅的好處。
自從夫妻遺產免稅額從200萬調高到1050百萬後,許多財產總額在700、800萬的人紛紛解除AB信託。如果夫妻雙方都還在世,很容易可以取消這AB信託的設立,但如果夫妻有一方已去世就不能改變,除非未亡人在九個月內決定要放棄繼承,及放棄多少,未亡人可以選擇不將「家庭在世信託」裡的資產轉入B信託,而未亡人放棄繼承的部分則轉入「棄權信託( Disclaimer Trust)」,然後未亡人可再解除之。
此外,過去許多人設立「住宅信託(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s,簡稱QPRTs)」,目的將自住的房子排除在遺產之外,即信託到期(一般是10到15年)子女繼承房子時不須繳稅,父母還繼續住的話要付租金,等到有一天賣出時才須繳增值稅,此時房子的成本是按設立QPRTs時的市價來算﹔如今在聯邦遺產免稅額的大幅調高後,不設立QPRTs將來的增值稅反而可能比較低,因為房子的成本將按父母死亡,子女繼承時的市價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