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中指出,华侨来中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口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实施办法》规定,华侨申请来中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中国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 90天;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固定的生活来源。
《实施办法》指出,符合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个: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在境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境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华侨;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
《实施办法》中显示,华侨在广东申请回国定居的,提交的相关资料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华侨申请到佛山市顺德区定居的,由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据介绍,华侨申请到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其有效期为6个月。
广东省侨办表示,《实施办法》对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作了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主要有四个方面:
——由公安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改为侨务部门受理。由侨务部门办理后,公安部门仍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依法提供核查意见。
——适当放宽了申请条件。原来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审批条件比较严,《实施办法》放宽了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条件,并放宽四类人士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
——规范和简化了办理流程。改变了原来县、市、省三级审核审批流程,将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由各地按照县级受理、市级审批或市级统一受理和审批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并对办理流程进行了规范。
——规范细化了申请材料。《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类申请情况应提交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