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華裔夫婦過去七年從美國銀行帳戶陸續匯出45萬元前往在中國大陸的銀行所開的海外帳戶,做為購買海外物業的經費。雖然房子買成了,國稅局查稅時卻發現他們未申報海外帳戶,對其施以22萬5000元蓄意逃稅罰款,讓當事人食不下嚥。
該案在經手律師以當事人匯到海外的錢,意圖是為了買房子而非逃稅,當事人不清楚相關法規,年薪加起來超過40萬元且每年都繳交10多萬元所得稅,有按時繳稅且非真正大戶、對其窮追不捨可能獲利有限等理由,成功獲得國稅局查稅員同意降低其罰款,從原來22萬5000元的「蓄意」罰款降低至3萬5000元的「非蓄意」罰款。
經手該案的會計師暨律師童志敏說,該案與一般故意將尚未繳稅的上百萬元轉移到海外帳戶,以便孳生利息逃稅的情況不同。他的當事人匯到海外的錢可證明是每年薪水扣掉生活費、房貸等開銷後存下來,才匯到海外,且花了七年才存到足以在海外置產的經費。
而其當事人鑑於在中國的銀行開設支票帳戶,銀行會收取維護費,因此開的是利息很低的儲蓄帳戶(saving account),七年下來利息加起來才500元,若以該數字推論,政府損失的稅收估計只是75元。
童志敏說,由於當事人全力配合國稅局查稅,且極力爭取查稅員認同並非蓄意逃稅,證據包括當事人確實用該筆已繳過稅的存款在海外買了房子,且其父母尚住在母國,當事人退休後打算將海外物業自住等,獲得查稅員認同,以致罰款「大不同」。
如果被認定是蓄意未申報海外帳戶,罰款是帳戶最高點的一半,以致原來查稅員認定是22萬5000元。但若未申報海外帳戶被認定並非蓄意,且海外帳戶存款低於5萬元,每年罰款是500元。若存款介5萬至25萬元間,每年罰款是5000元或存款一半。
若介於25萬至100萬元間,每年罰款是1萬元。他的當事人因過去七年每年存款結餘不同,計算下來罰款是3萬5000元。此外,他的客戶欠國稅局75元稅金,他以法院判例只允許懲罰性賠款不可以超過損失四倍的理由,認為應該另外再補上300元稅金。
會計師李新忠說,曾經手客戶從美國匯錢回台灣買房子出租案子。基本上,只要客戶匯回去的錢是已在美國付稅後的正當存款,且非蓄意未申報海外帳戶,是可以透過安靜申報(Quiet Disclosure)補報客戶過去未申報的出租收入及海外帳戶。
根據1970年代生效的「外國財務帳戶申報法案」(簡稱FBAR ),規定只要納稅人前一年在海外銀行或證券公司的財務帳戶最高總值超過1萬美元,須填表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