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市近日推出“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引起关注。这一在中国还算是新鲜事物的制度,在英国已相当成熟——英国2005年推出“新居者有其屋计划”,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吸引力。
细细比较淮安市和英国的做法,照顾弱势群体、共有产权是相同之处,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笔者认为,这些不同之处,正是中国需要向英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首先,在购房者首期可以购买的产权比例上,英国比淮安市更加灵活。淮安市购房者首期享有的产权只有50%或者70%两个比例。英国购房者目前享有的产权更显灵活,可以在25%~75%之间自主确定比例。购房者首期享有产权比例的可选择性越小,该制度适应的群体也就越少,受惠的民众众也就越少。
其次,在购房者完全享有产权之前,在如何对待政府的产权上,英国和淮安市有很大的不同。在淮安市,购房者只需要在5年之后还清政府的部分款项即可,期间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而在英国,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在购得完全产权之前,政府会向购房者收取共有产权部分的租金。
第三,在可以购房的范围方面,淮安市规定只能买政府指定小区;而在英国,却没有具体范围的限制,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非政府指定小区,只需向共有产权房制度的实际操作者——“住房协会”申请即可。
第四,在共有产权房的处理方面,淮安市和英国也存在一些差别。从新闻来看,江苏淮安的共有产权房在购房者完全购得产权之前,似乎是只能住,或者允许卖,而不允许出租。而在英国,不仅允许卖,而且只要购房者在相关机构的同意后,可以将住房全部甚至部分出租给他人,只不过出租的价格必须是市场价,出租的收益需要按照享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关于房屋的维修义务方面,淮安市似乎没有规定,但英国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论购房人拥有房屋多大比例的产权,房屋的一切维修费用均由购房人承担。
第六,政府享有产权部分的资金运作方面,淮安市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来实施,而英国是专款专用,在政府拨付一定启动款项后,由住房协会按照基金的形式来运作,从而保证这一笔账始终是清楚的,也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项制度的好坏,取决于其设想的初衷;一项好的制度能否很好地实施、能否收到理想的效果,则在于其细节。共有产权房制度,作为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探索,要能够稳步地走下去,细节的注意是必须的,而英国先行的经验和所遇到的问题也许能为中国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