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對美國雇主薪酬支付能力的審查特別嚴格。這種嚴格審查的挑戰也是理所當然,因為美國政府不希望高管到了美國反而成了社會負擔。為達到移民局對支付能力的要求,美國雇主起碼需要符合下面三條標準之一:
- 美國雇主的凈收入不得少於對受益人承諾工資;
- 美國雇主當前的凈資產不少於雇主對受益人承諾的工資。凈資產是指當前資產減去當前負債的差額;
- 美國雇主實際雇傭了,而且已經在支付給受益人所承諾的工資。
據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備忘錄規定,雇主需要有力的文件證明其財政的支付能力,這些主要證據包括:年度報表,聯邦稅表以及審核過的財務報表等。除此之外,對於有 100名全職員工以上的雇主,移民局還允許以雇主財務主管(或同等級別公司管理人員)出具的確認有財務能力信件來代替其他的證明文件,例如一封證明信,證明公司具有超過100個員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請人的薪水,那樣雇主就不需要出示稅表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因此,對於有100人以上的雇主來說,證明公司經濟能力非常容易滿足條件。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補充證據,包括資產負債表、資財損益表,銀行存款證明,或者個人所的稅報表。雖然這些補充證據在某種程度上證明申請人的財政支付能力,但由於這些證據並不是主要的證據,移民官有裁量權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EB-1C申請的受益人是調派美國公司工作的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顧名思義,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處在公司員工框架的上層職位,層次明顯比L1B中的特殊技術工人或一般勞工高。為了確保EB-1C的受益人不會給美國工人造成競爭,惡化工作條件,移民局對受益人的工作職務和能力會嚴格審查。在EB-1C申請過程中,如何有說服力地證明受益人的管理職責是另外一個大的挑戰。
在移民法上,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都有特定的含義。常人很容易理解技術工人的工作性質,而高級執行官或高級經理的職能以及他們之間差異難於把握。EB-1C對受益人中的「經理能力」(managerial)的要求表現在:
- 管理公司內部某些組織、部門等;
- 管理並控制公司內部其它監督、管理或專業部門的工作
- 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員工,那麼受益人應該有權聘用和解聘員工;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員工,則其職務應當是公司內部的高級職位;
- 進行日常運營的決策工作。一線的前臺經理並不能因為其管理職能就視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職員是屬於專業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