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改革提案中,EB-5投資移民將取消投資人配偶和孩子名額限制。
關於此次的移民法改革提案,涉及EB-5投資移民的主要有以下幾點(詳細內容請參考參議院744法案的第1160-1168頁):
1、取消了投資人配偶和孩子名額的限制。在203(b)(5)這項條款中,外籍投資者的配偶和子女將不再受配額的限制(此後每年投資移民的配額以家庭為單位,投資者的配偶和子女不再占用投資移民的名額,相當於名額增加了大約2.5倍)。
2、TEA(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目標就業區)有效期變為五年。被認證的作為高失業區或貧困區的目標就業區五年有效,如果此目標就業區繼續符合高失業區或者貧困區的定義要求,其有效期可延續五年(投資者無需再擔心TEA過期了)。
3、投資額將根據美國2015年通貨膨脹指數相應提高,之後每五年根據之前五年總的通貨膨脹再進行調整。除非美國商務部進行調控,否則此條款中規定的數額將按2015財政年度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的變化幅度,於2016年1月1日自動進行調整,此後每五年的1月1日將會根據之前年總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對外籍投資者在每個自動調整日當天或之後提交的申請投資額再進行調整。
4、若投資者子女在臨時綠卡期間因為年齡超過21周歲而導致轉永久綠卡失敗,投資者在此後一年之內仍可重新為其子女申請。通過(b)(5)分條款之下(d)條款獲得臨時綠卡的外籍人士的孩子,其臨時綠卡在216A條款下失效了,如果他/她仍是未婚,那麼主申請人在臨時綠卡失效起一年之內再次提交申請,孩子仍可以被視作主申請人的子女。
5、可以同時提交I-526和I-485的申請。EB-5申請和調整身分的申請可同時提交——提交了203(b)(5)這類別的申請的同時,如果該申請的獲批使得外籍受益人能馬上獲得簽證,那麼,無論此外籍受益人調整身分的申請是與該申請一起提交,還是之後提交簽證申請,均被視為已經妥當地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