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於移民法不得入境條款限制的外籍人士一旦離開美國,若要再申請以任何理由回到美國,都需在原居國的美國使領館申請I-601困境豁免,但能否獲得批准,在很大程度上要靠運氣,許多人再也無法進入美國。根據移民律師界的觀察,原由美國使領館審批的I-601困境豁免一年半前被轉到亞歷桑納州的移民局處理中心統一審批,近期的批准機率比在原居國領事館要高,這使得一些原本返美無望的外籍人士再現曙光。
移民律師李定一表示,日前她的客戶一對夫妻就向亞歷桑納州移民局處理中心遞交I-601申請後獲得批准。該對夫妻中丈夫是美國公民,妻子從香港偷渡來美,一直未取得合法身分,兩人有次到紐約上州滑雪時被扣留,妻子被發現沒有身分,出庭後被法官判遞解出境。由於妻子表示不願回香港,她的代理律師李定一為其辦理加拿大技術移民,獲批後,律師向美國法官申請自動離境,這對夫妻開始加拿大和美國兩地往返的日子。其夫再度為妻子重新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但因為思妻心切,該丈夫必須定期前往心理診療,律師以丈夫的心理狀況證明兩人分隔兩地會造成其夫的生活困境,向法官同時遞交I-601豁免,日前,亞歷桑納州移民處理中心批准了其豁免申請。
李定一表示,I-601豁免是移民局或美國領事館在決定是否批准調整身分或發移民簽證時,認定該申請人犯了不得進入美國的移民法條款,需要另一個特別的申請程序,以便最終決定是否同意讓其調整身分或批准移民簽證而設的豁免管道。包含在I-601豁免的行為包括簽證欺詐或隱瞞不真實信息、犯罪、在美非法居留六個月以上並離開了美國,以及其他欺詐行為。申請I-601困境豁免的當事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且必須提出證明如果不被豁免將會給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生活造成極度困境。
相較於I-601涵蓋的豁免範圍較廣且適用於美國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一年前開始實施的境內I-601A豁免申請則只適用於給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且豁免的行為只有包含非法入境且無法在美國調整身分的人士。當事人可以在美國提交豁免申請並等待裁決,等到裁決決定出爐,再離開美國回原居地美國領事館等待移民簽證面談。
許多在美逾期居留、符合資格的當事人會選擇申請I-601A豁免,因為當事人可以在美國提交豁免申請並等待裁決,有了批准後,比較不會擔心回原居地美國領事館等待移民簽證面談會遇上因非法停滯美國而不得再入境美國的條款。但是,I-601卻提供更彈性的豁免範圍,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與美國家人分隔會造成極度困境,豁免獲批准也是有可能的。
李定一表示,依個人情況不同,當事人可以選擇I-601和I-601A豁免申請,兩者都有難度,儘管她觀察到自I-601自轉回亞歷桑納州移民局處理中心審批後,批准核取率相較在原居國領事館高,但不代表所有人都符合I-601豁免申請,或是所有提交I-601豁免申請的人都能夠獲批,是否批准還是要依當事人的條件和情況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