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黑潮過後,霸佔議會的學生也該退場回家了吧?!「學生霸佔國會議場」絕對不能稱為「民主社會的『學生運動』」;反之,這是澈頭澈尾的一件刑事犯罪行為。
民主國家的任何議會(國會)議場,都非人民實施集會自由權利的場所;凡以暴力侵入霸佔國會並脅迫或妨害立委行使職務者,都將構成刑法第135條第2項、第136條及第150條之聚眾妨害公務罪。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應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在場助勢處一年以下徒刑。學生不能逕執「公民(學生)運動」而冀求脫免法律責任。這就是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及司法規範(註:場外靜坐,另當別論)。
王金平院長引據大法官解釋稱:立法院長的警察權,僅限於立委行為;院長則不能動用警察權去驅離今日霸佔國會的學生云云。王氏此言,實有乖悖大法官解釋意旨。兹試析論之:
首先,大法官針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所為解釋,其目的僅在界定立法院長對於立委議場議事行為之規範方法。反之,今日學生霸佔國會議場,致令立法委員完全不能行使職權;此種事況,已非立法院內議事程序所引發之立委議場紀律事件。本案事況是第三人(學生)暴力侵入議場暨以強暴脅迫立委及立院職員不得繼續行使職權(包括繼續審理「服貿協議」)。簡言之,本案的本質就是「學生對於立法院實施之『刑事犯罪行為』」;王金平院長當然負有排除國會亂象的權力與責任。
總統及行政院係基於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遂先籲請王金平院長儘速處理本案。此時,王院長即宜應以院函請求行政院轉飭法務部(檢察署)及内政部(警政署),動用警力排除侵害暨由檢察官依現行犯追訴犯罪學生。如此做法,當然符合民主憲政體制及法治社會程序。簡言之,「立法院事件」與「行政院事件」均屬對於國家機關的暴力犯罪,兩者本質,並無二致。
依據以上法理分析,本文也籲請全體立委:連署請求王院長「依法處理本案」。
10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