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开办分校,教学和管理都将按照中大标准执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它的招生与大陆大学无异。那么这所香港著名大学将在多大程度上保持自己的“原汁原味”?
境外名校到中国内地开分校,公众会关注一连串的问题。是否将自主招生或在高考成绩之外还将其他指标作为招生标准?是否将采用去行政化的教授治校制?学校教学和管理能否完全围绕知识传授和创造力培养本身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师资力量如何组成?毕业文凭是否有“含金量”?这些问题是中国内地大学区别于境外大学的主要方面,也是中国学生家长对境外名分校的期望。
从香港中文大学对外宣称的办学计划来看,采用港中大的学术评估体系、采用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学模式和学生管理方法(包括书院制)与中大一致等内容确实比较吸引人。而且该校拥有独立法人地位,这至少比一些合作办学项目更能摆脱大陆传统大学及行政部门的影响。
朱清时创办“南科大”的先例历历在目。原本标榜“教授治校”的这所大学的理事会最终被塞进了大批官员。港中大的深圳分校也提出将设立理事会来管理学校,只不过隔着一个校长负责制。那么,理事会将如何组成呢?校长又如何任命?任命过程将遵循何种原则?要知道同样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上海纽约大学的校长就必须由中国人担任,由华东师大提名。这些问题都有待时间给出答案。
境外名校在中国内地办分校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但它们的出现并未像外界寄望的那样,对中国国内教育方式、教育机制产生正面影响。
说到底,名校在中国内地办分校,问题还在独立性上。上海纽约大学的校长任命,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分校的招生标准,都抽走了它们保持独立性、全方位复制母校的可能性。
一所大学的内核在于其教育理念、教学方式、文化氛围和独立精神,这远不是采用同样的教材、请一批有水平的教师和建漂亮的校园所能解决的,其关键都在于分校能否于当地环境中保持自身特有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从招生、教学、毕业各个环节都是如此。中国内地能否做到,港中大深圳分校将再一次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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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单凭司法之力尚不能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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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受贿犯罪力度,严肃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这意味着,当中共反腐利剑横扫受贿官员时,也指向了行贿者,值得肯定。
目前,大陆针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中,行贿者容易脱罪、行贿者坦白后可获从宽程度缺少严格规定、行贿者成为办案人员借机敛财对象等是存在的较严重问题。而权力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又让正常的社会、商业行为的开展,充斥行贿的“润滑”,这一现象自然让相关方面思考如何在现阶段看待不同行贿者的问题。
如果对行贿者一味从严惩处而不给予其任何用坦白换取免罪或减罪的机会,那么行贿者势必与受贿者结成攻守同盟,增大办案难度。此种情况下,西方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成熟的“污点证人”制度值得借鉴。该制度的内容、使用程序及严格程度,要比目前中国司法中的“坦白从宽”制度更有利于罪案侦办,同时还可减轻制度被滥用的风险。
如何处罚行贿者?其实很值得研究。既不能像大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轻处罚方式,以至于出现不少行贿者在一案判决中未被惩罚旋即又涉入到另一案件中去的情形 ,也不能过于严厉。当前大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坦白从宽”制度放得过宽被滥用,甚至制度本身成了部分办案人员从行贿者那里敛财的工具。
如果不首先提供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制度环境,任何打击手段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无论是西方的“污点证人”制度、大陆的“坦白从宽”制度还是眼下轰轰烈烈的反腐风暴。这种制度环境中至少应包括行贿者坦白后减刑或免刑标准的严格规定,及多层级共同节制的执行程序,当然也少不了对检察人员本身的司法和舆论监督。两种监督中,后一种是大陆最为缺少的。
从制度的不完善、到官员本身的自律不够,最终导致“潜规则”横行,不找关系、不托人,许多事情往往根本办不下来,权力也因此寻租、变质。对反腐而言,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还要让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愿行贿。单凭司法之力显然不能解决。清除社会的“潜规则”,已是一个国家的系统现代化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