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称“寄养”,主要是指旅居国外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父母(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暂时难以履行监护、抚养的职责,在无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将其交由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行为。其中,被寄养儿童的父母称为“委托寄养人”,承担寄养职责的亲属或朋友称为“受托寄养人”,被寄养的儿童称为“被寄养人”。
近来,一些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由于种种原因,将其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的亲属或朋友家中,成为“委托寄养人”。根据现行做法,若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办理寄养相关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简称“中国领事”)可依其不同国籍为寄养委托书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
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实践中,由中国领事办理公证或认证的寄养委托书基本内容如下:
(一)委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受托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现住址及联系电话。
(三)被寄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现住址及其分别与委托寄养人、受托寄养人的关系。
(四)寄养原因。即指委托寄养人无法亲自回到中国内地与受托寄养人共同办理寄养手续以及须将其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五)委托权限。即指委托寄养人向受托寄养人授权的范围,如照顾被寄养人的日常生活、为其办理在中国内地的居留和上学手续等。
(六)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养人行使委托寄养人授权的时间限度,一般是指被寄养人在中国内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
(八)委托寄养人签名、委托地点和日期。即指委托寄养人须在寄养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写明委托时间和地点。
办理公证
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如系中国公民,中国领事可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寄养委托书”办理签名属实公证。委托寄养人应当亲自向中国领事提出公证申请并出示如下材料:
(一)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四)寄养委托书文本;
(五)由委托寄养人填写的申请表;
(六)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领事认证
委托寄养人,即被寄养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或母如系外国人,中国领事可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已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办理领事认证。委托寄养人可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中国领事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委托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寄养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妥居住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寄养委托书”文本以及被寄养人的出生证明;
(四)由委托寄养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请表;
(五)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海外中国公民或外籍华人如欲将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中国内地亲友家,须到中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请办理公证或领事认证,以便完成在中国内地的寄养手续。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寄养委托书是委托寄养人对受托寄养人的一种授权,授予受托寄养人对被寄养人的监护权。办妥寄养委托书公证或领事认证手续,并不等于被寄养人已办妥了来华证件或在华停留(居留)相关手续。寄养委托人与寄养受托人还须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为被寄养人办理来华及在华停留(居留)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