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最早为1992年中国科学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章程》。1993年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将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中国科学院院士,1994年中国科学院第7次院士大会将章程更名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其后经过7次修订(第7次为2008年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修订),本次是第8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原章程的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
第五条
2008年版: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2014年版: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增选名额及其分配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由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六条
2008年版: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2014年版:院士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学部主席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候选人特别推荐小组,不受理本人申请。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
第七条
2008年版: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和选举。评审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1/2。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2/3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2014年版: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和初选,产生本学部初步候选人和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评审和初选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各学部初选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20%。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2/3。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2/3的候选人,按学部主席团确定的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产生本学部终选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学部主席团确定终选候选人。
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选举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1/2的候选人当选。
第八条
2008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2014年版: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九条
2008年版: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5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做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做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2/3,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2/3。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2014年版: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