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
国家公派生(基金委、中科院资助签约派出)须使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到须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此系统面向在洛杉矶领区(南加州、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夏威夷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的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委)、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签约派出的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联合培养博士、本科插班生等。
二、适用时限
2013年12月1日及以后抵美(如果报到证赴美时间与实际抵美时间不符,请电话向我组说明)的国家公派(含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均须使用该系统。
2013年11月30日及以前抵美者,请联系我组报到。
三、注意事项
1、各国家公派(含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均须在线注册报到(链接至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注册页面:http://new.chinesehighway.com/user/common/userRegistration.do)
登录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到信息登记表。具体程序请点击查看(链接http://new.chinesehighway.com/content/gps.do)
2、本系统可实现国家公派留学报到、奖学金生活费发放、留学变更、回国机票预定等各环节管理和服务。各环节的申请均须在系统内进行。
3、请国家公派(含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在系统中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特别是银行账户信息、留学项目及身份、预发生活费数额等。任何信息填写不准确将影响、延误生活费发放或导致生活费停发。
4、请2013年12月1日及以后抵美的公派生在10日内完成报到,因故已向我组说明情况的可以在1个月内完成报到;超出一个月未报到者,按基金委要求不再发放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奖学金发放时间
新生当月报到,下个月1-10日发放奖学金。首次发放时,按照国内预发数额核算并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奖学金生活费。从第4个月开始,按月发放。
老生每个月1-10日发放奖学金生活费。
由于银行结算等处理需要时间,奖学金生活费有可能无法在上述时间到账,请各留学人员耐心等待并密切关注自己银行账户。为保证发放准确及时,请留学人员不要无故变更账户信息。
6、按照有关规定,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内应定期提交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doc(格式亦见基金委发放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研修报告可通过电邮附件发送至 educationsection@gmail.com
不按期提交研修报告属于违约行为,并将可能导致奖学金发放中断。
驻洛杉矶总领事馆教育组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前回国、延期回国、转学、中途回国等须知
我组已启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请2013年12月1日及以后抵美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系统中提交此类申请。2013年11月30日及之前抵美的国家公派生将材料邮寄我组。所有申请务必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到期临时提出的我组不受理。材料要求如下:
一、 提前回国
1、 提前一个月之内(含)回国,在提交机票预定申请的同时作为附件提交个人提前回国申请(写明提前回国原因),我组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预定机票及退奖学金生活费。
2、 提前一个月以上回国的,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我组报基金委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所需材料如下:
1) 个人提前回国申请(自拟格式,写明提前回国原因、时间及联系方式);
2)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函(正式函件,有发文号);
3) 国内导师同意函(如有导师);
4) 国外导师同意函(正式函件,具导师联系方式)。
注:提前取得学位者视为提前完成学业,需向我组报告并办理提前回国手续,不允许以OPT等身份滞留。
二、 延期回国
1、 延期一个月之内(含)回国,在提交机票预定申请的同时作为附件提交个人延期回国申请(写明延期回国原因),我组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预定机票。
2、 延期一个月以上回国的,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我组报基金委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所需材料如下:
1) 个人延期回国申请(自拟格式,写明延期回国原因、时间、资助来源及金额、联系方式);
2)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函(正式函件,有发文号),如提供资助则需说明具体金额;
3) 国内导师同意函(如有导师),如提供资助则需说明具体金额;
4) 国外导师同意函(正式函件,具导师联系方式),如提供资助则需说明具体金额。
延期者需提供延期期间的资助来源证明,每月平均资助额度不低于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标准。注: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外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含延期);攻读博士学位者导师同意函需注明预计取得学位时间。
三、 转学: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我组报基金委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及后续事宜。
1、 个人转学申请(写明转学原因、转学时间);
2、 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函(正式函件,有发文号)
3、 国内导师同意函(如有导师)
4、 国外转出学校导师同意函
5、 国外接收学校导师同意函
四、 因故中途回国
1、 请务必仔细阅读基金委发放的《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并按要求向我组请假。
2、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因病休学:请务必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办理休学或提前回国手续。
驻洛杉矶总领事馆教育组